P2P监管政策传闻盘点:风雨欲来花满楼金融
2014年,P2P行业发展迅猛,交易总额已突破2500亿元,相较于2013年892亿元的总量增长近200%,与此同时平台数量激增。P2P行业暴露出的诈骗、跑路等丑闻,让这个新兴行业成为“灰色地带”。而2015年或将成为整个P2P行业“翻天覆地”的一年,监管政策出台、行业细分加剧、经营模式创新等都将相继上演。
一、地区性P2P监管政策传闻
1、温州正在制定P2P监管实施办法
2015年3月27日,温州金融改革与发展20人专家论坛于温州举行。委副书记、市长陈金彪在致辞中表示,在温州金改“新12条”中,有7条是对原有“四大体系”内容的深化和拓展,即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体系、资本市场体系和地方监管体系。新增并突出的内容有5条,包括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探索建立政府增信长效体系、拓展外向型金融服务交流、创新司法实践保障金融稳定。并表示温州市正在制定P2P监管实施办法。
5月25日,温州银监分局局长赵秀乐接听市长专线,并对“企业贷款难如何进一步解决”、“投资P2P是否安全,是否会出台相应监管措施”、“市民如何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等当前市民关注的金融理财投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表示“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紧要性,对P2P的管理也非常重视,开始着手研究和制定管理措施。不久前,相关部门已对温州市区域内的P2P公司进行调查摸底,新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
2、宁波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P2P网贷不得自设资金池
据中申网了解,宁波市互联网金融行业4月底也对外发布了行业自律公约。
在自律公约中,明确要求维护平台的公正透明,确保交易双方提供信息真实。投资者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将网络融资资金挪作他用。针对P2P行业,自律公约要求,P2P网贷平台应当明确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定位,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不得从事贷款或线下受托投资业务。P2P平台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第三方商业银行或有资质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3、广东互金行业准则调研监管打造P2P健康生态圈
5月30日,由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广东金融学院等联合主办的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则调研公益行活动—“金粤燎原阳光行动”在广州举办。包括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重要政府机关参加会议。
据中申网了解,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则调研公益行是广东省首次大规模的通过实地走访模式,根据实际调查,汇总多方声音,为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标准制定征集参考信息资料的活动。调研公益行将历时两个月,实地走访近广东地区上百家互联网金融企业(P2P、第三方支付、众筹、大数据金融等),活动将最终编撰《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则调研报告》。
4、上海拟出台最严P2P信披标准最快6月底实施
2016年6月初,有媒体报道称,上海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尽快出台相关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指引,内容包括平台基本信息、项目信息、投资人和财务信息等,规范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而实施时间最快6月底。
据中申网了解,上海市政府要求出台的指导意见中,信息披露会制定打分表,满分为100分。具体权重方面,业务信息权重最高,其他四项为主体信息、产品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各占一定的权重。主体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股东、奖惩等情况;产品信息包括种类、交易结构、利率、期限、风险措施等;业务信息包括交易量、交易余额、交易集中度、交易逾期等情况;财务信息就是财务报表;其他信息则包括资金结算、信息系统、信用评级等方面。另外,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会员公司网站设置信息披露专栏,要求必须披露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定时披露。信息披露是行业标准,并不是强制要求,不过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将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
二、全国性P2P监管政策传闻
1、银监会王岩岫提出P2P监管思路定位信息中介
2014年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参加2014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时阐述P2P监管的十个思路。
按照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的监管思路,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而且P2P机构也并非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所以,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机构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明确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同时,王岩岫还曾指出,P2P机构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要坚持小额化,坚持普惠金融。
中申网认为,拆标在P2P行业里很普遍,主要是由于投资人偏好短期标,对大额项目或长期项目进行拆分后,融资效率会大幅提升,而且如果一个大标在平台上挂很久都没有募集完,会影响投资人。这对P2P行业影响不大,“注册资本金应该限制为实缴资本,一方面提高准入门槛,让有实力的平台进入,另一方面,按照目前国内的P2P发展模式,需要比较高的实缴资本来保证流动性。
2、银监会正拟订P2P监管办法单笔项目融资将有上限
2015年3月17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几个P2P主要地区的省金融办、行业协会,举行监管细则讨论闭门会。普惠金融部拿出了一份较为完整的P2P监管文件。据中申网了解,该文件初稿除了明确P2P平台中介职能、强化信息披露、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10倍的杠杆限制外,还明确要求P2P平台上的融资项目标的要一一对应,不允许“拆标”,不能开展债权转让,并且,对单笔融资项目额度还将设置上限要求。
同时,文件还明确了一些监管红线,和此前监管层官员在多个场合释放出的信号基本相同,比如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禁止设立资金池;不得自我担保,即平台要“去担保化”;不得进行平台自身融资等。同时,文件还要求强化信息披露,P2P平台必须保证项目融资标的的真实性,每个借款项目须有真实借款人的信息。另外,文件规定P2P行业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但并非实缴资本。
中申网认为,监管落地肯定会带来行业系统性风险的集中爆发,小平台可能遭遇淘汰,大平台或出现资金短缺或逐步转型,P2P平台将出现新一轮洗牌。若是按目前的监管细则推进,对于P2P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这种监管方式实际上参考了目前对银行的监管方式,对P2P监管而言可能过于严苛。
3、P2P监管草案初定:不采取杠杆管理
2015年5月初,有媒体报道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已初步成型,但仍需要通过审批成为征求意见稿,再向业界征求意见。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陈宝国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一番有关P2P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争议之后,监管不采取杠杆管理,表明将P2P定位为信息中介。草案规定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
除此之外,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也对媒体透露,监管已经对P2P做了充分的调研,草案最终成为征求意见以及最终实施还需看行业发展时机。为配合管理办法,银监还将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据中申网了解,目前流传的草案内容显示,银监会将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制定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各省层面也会设立相应的自律组织。从透露出来的草案看,对于P2P的监管架构将采取“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为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中申网认为,在此次草案中,对于P2P的资金托管规定,要求网贷平台在保证业务资金独立性的同时,需选择不具有关联关系的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一旦按草案实施,第三方支付将被挤出市场。此前在和监管的沟通中也反映了目前银行对于介入P2P托管业务的顾虑,若按草案实施,监管必须配合相关细则要求银行进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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