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得了世界的苹果,为何在中国却输了“IPHONE”?观点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一家中国公司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这也意味着“IPHONE”商标可以被用在钱包、小皮夹等商品上。
苹果为何会输掉“IPNONE”商标?
苹果输掉“IPNONE”商标在法理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新通天地公司是在2007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使用。苹果公司是2002年向商标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
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由于两商标的制定使用类别不同,也不属于商品跨类情况,因此苹果公司在第9类上的“IPHONE”商标不能阻碍新通天地注册第18类“IPHONE”商标。
当然,在此期间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以及商标法第31条规定,注册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但是,在商标异议中,驰名商标是要求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大陆便已达到了驰名的知名度,而苹果是iPhone 4出来之后在中国大陆才开始大火的,当时已是2011年,因此也不享有“在先权利”。
苹果这种“中枪”并不鲜见
苹果并不是唯一“中枪”的。更确切地说,苹果这是第二次吃了“后下手遭殃”的亏。苹果当初为了iPad商标,亦是付出3年时间的谈判、6000万美元的代价,最终同深圳唯冠公司(彼时便已破产倒闭)和解。
苹果的失误之处在于,当初通过IP发展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从台湾唯冠处购买IPAD商标时,并未料到后来深圳唯冠会提出中国大陆IPAD商标实际在其手中,台湾唯冠无权处置深圳唯冠资产。
除此之外,“篮球之神” 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自2012年以来的官司,则最为引人关注。前些日恰逢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 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公开审理了此案。当然,中国知名商标在海外遭抢注也屡见不鲜,“狗不理”被日本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比利时、荷兰被抢注,“二锅头”在欧盟多个国家被抢注,联想更是被迫放弃精心培育多年的LEGEND商标,等等。
在这之中有些意思的是“微信商标案”,即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因微信商标归属,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其称在腾讯推出微信前,就已经申请了微信商标,因公示期内有第三人提出异议被驳,遂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腾讯赢了,但裁定结果中有这样一段说辞:“考虑本案的事实,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将会对多达4亿的微信注册用户以及广大公共服务微信的用户带来极大不便乃至损失,同时也可能使他们对创博亚太公司提供的“微信”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认,从而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情形。”
“苹果们”输了,也赢了
仍以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为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法理很有可能依旧延续此前一审、二审的判决,即迈克尔·乔丹败诉、乔丹体育胜诉,但迈克尔·乔丹并非一无所获。他至少延迟了乔丹体育的上市计划,捍卫了自己的品牌形象,收获了不少掌声。让消费者知道此“乔丹”非彼“乔丹”。
同时也将国内不少企业在品牌运营方面的拙劣伎俩曝光无疑,让知识产权的概念进一步得到了普及,也体现出目前国家在法律层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需要不断加强。
同理,平心而论,当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使用有“IPHONE”商标时,人们自然而然会将之联想起乔布斯的苹果。短期内这种借势营销的确会起到不错的效果,非常有利于增加曝光度,就好像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后审了一大笔广告费,但一旦真相被人们所得知,不管有意无意,人们难免生出被欺骗之感,最终是成也“山寨”败也“山寨”。(本文首发钛媒体)
【作者介绍:刘孙恒,微信公众号:nbshizh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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