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消费骗贷突出 案件还原事实难金融
据《央广新闻》报道, 消费贷款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方式越来越被社会民众所接受,但随之产生的纠纷也大量进入司法程序,其中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他人签字、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个人身份、作出虚假陈述等骗贷情况尤为突出,不容忽视。北京三中院今天(29日)通报此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该院审结涉 消费虚假骗贷再审案件共计27件,其中有14件因再审申请人需调取新证据,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其余13件通过审查,均被提起再审,占全部提审案件的13.4%,这类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全部被裁定撤销生效判决,绝大多数被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经过调研,法官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再审申请的主体和诉求基本相同——再审申请人多为 贷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或系购车人朋友、邻居、前法定代表人,或系购车人前妻等曾存有夫妻关系,或被虚构为与购车人存有夫妻关系等,也有与购车人根本不认识而被冒用身份的。再审申请人均称不知悉涉案车辆、购车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情况,亦不知悉原审诉讼过程,直至执行阶段,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财产被查封、冻结,才得知涉诉情况。而且,申请再审事由集中于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签字均非本人所签,有的甚至涉及刑事诈骗,相关行为人已被刑事判决定罪量刑。
因当事人信息不真实,原审法院多无法进行有效送达而缺席审判,原审被告失去向原审法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此类案件历经一审、申请再审、再审甚至更多程序,除 金融公司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多为外埠人,因恶意骗贷人提供信息不真实、有意逃避债务,法院在每个审理程序阶段只能按照 金融公司提供的地址和电话邮寄送达,被退回后再赴外埠进行直接送达,在穷尽送达手段后,最终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所以,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长,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
案件还原事实难——实践中,此类 消费贷款合同的签订流程通常为购车人选定车型和金融方案后,填写贷款申请表, 金融公司的合作经销商将购车人的贷款资料通过网络提交至 金融公司,经信用评估并远程审批通过后,合作经销商工作人员与购车人接触并见证购车人签订贷款合同。此类案件中,因合作经销商并非合同相对人,不是案件当事人,且购车人有意躲避,多不到庭应诉,而 金融公司的应诉人员和再审申请人对涉案贷款合同的实际签订过程完全不知情,导致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存在一定难度。
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这些被冒用身份的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及个人信誉,而且浪费司法资源,耗费大量诉讼成本,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同时,也进一步加重社会诚信焦虑,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两年来,法院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深入调研,逐步探索出一些遏制虚假骗贷的工作模式,积极履行规范指引职能,及时发出风险提示,遏制虚假骗贷发生,用诚实守信、道德观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交易公平与安全,培育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的价值观念,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新风尚。
北京三中院关于遏制虚假骗贷的应对机制
北京三中院在认真研究虚假骗贷发生原因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此类问题的应对机制,用司法手段规范金融市场,增强消费者信心,稳定社会秩序,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从法院司法裁判层面,严格审理尺度,穷尽送达方式,全面查明事实,警惕虚假骗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送达传票等诉讼材料,穷尽法定送达方式,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尽量减少缺席开庭审理,以期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认真核实证据,全面查明事实。尤其是对涉案的证据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如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签名是否真实,以及购车人提供的申请贷款所需材料是否真实,从贷款申请表中记载的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地址、电话、工作单位、与购车人关系等信息,注重识别和警惕虚假骗贷的情况。
二是从 销售行政管理层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 经销商及相关单位恪守诚信经营宗旨,做到有序经营。
合作经销商与购车人有最直接的接触,最容易识别、防范和避免骗贷风险。建议合作经销商增强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勿盲目追求 销量,全面严格履行合作协议,尽到必要审核义务。
第一,严格遵循合作协议,认真审核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关系及身份证明原件,全面履行审核和见证义务,警惕并识别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他人签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个人身份、作出虚假陈述、盗用他人身份材料等骗贷行为。
第二,加强人员教育和管理,通过法律法规、案例通报,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风险意识,从源头把好信贷关。
第三,完善风险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工作人员存在审查不严或违规操作行为的,如对冒用他人身份、代签等骗贷行为采取放任态度,与购车人相互串通共同伪造签字和贷款手续以骗取贷款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从金融机构监管层面,及时作出风险提示,提示 金融公司及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强化风控管理,对市场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及时加以制止。
部分 金融公司为追求利润,降低贷款门槛,审批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欺诈风险。在案件审理中,就上述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法院已向相关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提醒 金融公司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理等方面强化风控管理,在追求企业利润、节约经营成本的同时,做到追求企业利润与肩负社会责任并重。
第一,强化对合作经销商的资质审查,尽量选择信用好、实力强、风险防控能力佳的 经销商合作,并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对合作经销商的监督,督促合作经销商全面履行合作协议义务,严格遵守贷款合同签订流程,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必须实际到场,认真审核查验身份,严格履行见证义务,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必须当面签字。
第二,贷前严格审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基本信息、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电话核实或实地核实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资信情况;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可以采取远程视频、录音录像、照相等多种方式监督并固定证据;贷后持续监测跟踪,发现信贷风险后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有效催收。
第三,强化内部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对每一层级的责任追究机制。
四是通过法制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强化正面引导和社会舆论宣传,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社会征信体系和个人信用数据的不健全,造成 消费信贷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金融公司和合作经销商难以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风险情况作出可靠判断。同时,公民缺乏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因此让不法行为人有空可钻。
法院通过个案的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打击虚假骗贷的非法行为。我们通过正面引导和社会舆论宣传,一方面,提醒公民注意,以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他人签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个人身份、作出虚假陈述、盗用他人身份材料等方式骗取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以及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上述行为的人员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警示公民重视并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轻易留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个人信息,避免将身份证复印件遗失或给他人使用,勿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收到自称是银行、金融公司的催款通知、邮局电话通知、人民法院传票的时候,不要盲目轻信,也不要置若罔闻,应积极了解、审慎核实,尽早行使诉讼权利,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损失扩大。
【来源:央广网 】
1. 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 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 ",不尊重原创的行为 或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 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