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亿银行理财或将转移至银行资管子公司新金融

/ 界面新闻 / 2018-04-28 18:53
千呼万唤始出来。影响百万亿资金的资管新规终于落地。

千呼万唤始出来。影响百万亿资金的资管新规终于落地。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即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超过30万亿银行理财产品来说,除了延长过渡期略超预期外,在过渡期内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这为银行理财的压缩递减的有序改革创造了进一步条件,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过渡期延至2020年底略超预期 接续存量产品可发新产品

此次《资管新规》最大的变化在于过渡期延长。

《资管新规》指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

去年11月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曾牵动了万千金融圈从业人员的心,市场反应强烈,其中最大的反馈意见是希望延长过渡期。而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的2019年6月30日,《资管新规》延迟一年半,过渡期结束距离当前发文还有两年半,略超市场预期。

为什么要延长过渡期呢?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表示,当前发售理财产品的负债端以一年以内的短期限产品为主,而投资端的期限较长,存在一定的期限错配问题。当前投资端存量的银行理财平均剩余期限约为3-4年,2019年6月过渡期结束后,可能会出现投资端的存量资产未到期,而无新的负债端的理财产品进行续接的情况。

同时,《资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过渡期内和过渡期后的要求: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赵亚蕊称,理财产品净值化后可能会导致客户购买意愿下降,银行理财发行难度增加等问题,而且快速地打破刚性兑付可能会导致客户大量赎回理财产品,同样会产生投资端存量资产配置未到期而无新的负债端的产品续接问题,因此适当延长过渡期有助于降低理财产品期限错配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和对金融市场的冲击。

产品净值管理没有一刀切 银行理财或向公募基金看齐

关于产品净值管理,《资管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改动幅度较大,几乎推到重来。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2.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所谓摊余成本法,是指资产以买入成本列示,考虑买入时的折溢价,以实际利率在资产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一般用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资产估值。

《资管新规》指出,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原本净值化管理只规定了一个原则,现在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封闭式产品放宽要求,可采取摊余成本法,并且条款说的非常详细,特别是“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这一条款对银行理财产品非常重要,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趋势是向公募基金看齐,银行理财产品未来类似于货币或债券基金。

银行资管子公司落地可期

 

《资管新规》中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在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等基础上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类型,或意味着银行资管子公司落地值得期待。

《资管新规》规定,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也就是说,未来具备公募基金托管资质的27家商业银行,都必须申请子公司从事银行理财业务。

30万亿银行理财或将转移至银行资管子公司1

此前,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已经调整。3月23日,招商银行发布公告称,拟出资人民币50亿元全资设立招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月19日,华夏银行发布公告称,表示拟出资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全资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

除了申请成立新的资管子公司外,业届猜测还有一种可能:调整其他银行子公司的定位和经营范围。2017年4月,建行、农行、工行、中行分别出资100亿左右,成立资产投资子公司,从事债转股业务。但批复文件都留了一个口子,即“最终的经营范围将以监管部门审批为准”,即不排除调整其定位和经营范围。据财新此前报道,银行参与此轮债转股、设立相应子公司,正是要与资产管理监管新规相统一,比如,资管新规及前不久下发的债转股细则,均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资管产品参与债转股项目,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企业去杠杆。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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