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证券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
12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拟授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草案决定,注册制度的具体事项(包括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同时,草案决定,授权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施行之日起算。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说明中指出,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审核,报证监会注册生效;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个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落实“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涉及证券法相关制度的调整。
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同时,股票发行注册制,没有实践经验,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据此,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是可行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议案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作相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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