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突遭易主背后: 长治南垂公司“被国企”事件调查产经
2016年6月8日,山西长治市南垂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南垂驾校”)召开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表面上看这是一次企业例行的普通会议,但对于一个已成立18年之久、拥有约300名职工、在培学员曾超万人的企业来说,为何在设立18年之后才召开这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令人费解。
更为复杂的是,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资料中该企业仍为自然人控股的民营性质——长治市南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垂公司”),但该企业至今已被当地交警、国资部门收回,并移交、接管为国有企业近3年之久,并引发争议。《华夏时报》记者调查发现,南垂公司易主背后是有关各方在谁投资、谁治理、谁受益这几个主要市场行为中展开的角力。
“接管”惹争议
工商资料显示,南垂公司注册成立于1998年12月,企业性质起初是股份合作制,后变更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2013年4月长治交警队发通知对该企业“立即收回”,随后对南垂公司实施了“接管”,2013年10月长治交警队将“接管”后的南垂公司移交给长治市经信委(国资委)经营管理。
“南垂公司一些股东说这是民营企业,这一点我们并不认可,工商方面的资料现在正在变更中。”6月下旬,南垂公司一位郭姓书记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他称,在该企业公布的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公示名单上,对校长与书记工作性质注为“借调”。“我只是政府委派来具体管理的,详细情况需要去其他部门了解。”该郭姓书记称。
调查中,记者获得的多份相关文件及工商资料显示南垂公司经营成长轨迹:1996年9月,长治市交警支队作为开办单位申请开办长治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下简称“长治驾校”),同年10月长治工商局下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相关文件,该驾校隶属长治交警队主管,性质为集体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998年根据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不得经商办企业的政策精神,长治交警队注销了长治驾校,注销登记资料显示:该校设备、设施、物资等由交警队收回,当年5月对长治驾校的注销清算完毕,长治驾校主体资格自此不复存在。
1998年8月,宋书清、方红伟等8名自然人在长治市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南垂驾校,注册资金3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制,当年验资证明显示出资方为个人,该企业于当年年底设立完成。此后,新成立的南垂驾校与长治市交警队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原长治驾校的场地、办公楼、教练车等国有资产。
2004年,南垂驾校变更登记为南垂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75万元人民币。工商资料及南垂公司股东登记表显示,该企业共有股东210人,其中显明股东10人,隐名股东200人。
从1998年至2014年年底,南垂公司先后与长治市交警支队、长治交警队下属长治市驾驶员教考中心共同签订了4份租赁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按协议内容,至2013年被“接管”时该公司应该已向交警部门共交纳租金上亿元,并且对所承租建筑设施等进行维护修缮。
“1998年至2013年15年来,我公司所租赁的原长治驾校的所有资产,不但没有流失反而得到了增值,十几年来累计共交纳租金上亿元,缴纳财税数千万元。”参与创办南垂公司的几名老股东称。据其介绍,2006年2月,南垂公司在租赁的国有资产原驾校南边,重新租赁了老顶山镇南垂村70亩土地,投资三千多万元新建了一座集办公、训练为一体的新型现代化驾校。这个新项目的投资、建设均为南垂公司独立实施。“如果说对所出租的国有资产提前收回,这一点我们没有异议,但现在是将整个企业从民营一下子收归国资委,法律依据何在?”南垂公司老股东们称。
两任落马队长“业绩遗产”?
记者调查发现,从2007年到2014年,曾有两任长治交警支队支队长“落马”, 他们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均与南垂驾校有关。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樊红伟就任长治交警队支队长,2013年初当地公安部门启动收回南垂公司事宜,一年后樊红伟因被查出个人拥有8个身份证件和7个姓名而遭调查落马,成为当年轰动一时的“八证局长”。
据2013年4月7日长治交警队给南垂公司发出的通知称:依据针对郭亮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邢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晋刑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中,“长治市南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及收益均应归国家所有”的认定,决定“立即收回”该企业并要求南垂公司配合移交,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及其他措施”。
而郭亮曾在2004年之前先后担任长治驾校校长、长治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后调任大同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交警支队支队长,2007年郭亮被山西检方以贪污罪起诉,2008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做终审判决,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在对郭亮是否构成贪污认定过程中,有关南垂驾校的成立、演变和性质问题是当时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2007年在对郭亮进行一审期间,受长治检察院委托,长治市国资委下属产权交易市场做出的“关于长治市南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资产所有权界定报告”,其中称南垂驾校及之后的南垂公司在注册设立及之后扩股变更过程中,股东的注册资本是从原驾校借的,验资完成后归还,由此而确认各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不属于自然人股东出资”,最终认定“从1998年12月17日至今(2007年11月),南垂驾校及南垂公司所有资产及收益均属国有”。
该则界定报告及此后对郭亮的判决书6年后成为南垂公司“被国企”行为的基础。2013年10月,长治市公安局做出的《关于移交南垂驾校的函》中称,在1998年国务院下发禁止政法机关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后,长治驾校进行了脱钩改制,而脱钩改制过程中新成立的南垂驾校实际出资方为原长治驾校,因此“南垂驾校所有资产及收益均属国有”,长治交警队经暂时管理后终因该校属于经营性企业性质,而根据党政机关不许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而将该企业移交长治市经信委(国资委)管理。
“交警部门如果对南垂驾校的企业性质、资产归属有争议,应当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权益纠纷,交警队作为交通管理的执法机关没有自行认定南垂公司企业性质和处理收回企业资产的法定权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欣新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记者查阅了南垂驾校历年工商登记资料及隐名股东名册,发现南垂驾校设立时未有国家股、法人股,而全部是自然人股;存续期间的几次增资扩股及变更的工商资料也没有显示有任何国有资本进入。
2013年8月,包括王欣新在内的国内民商经济法、刑法、行政法领域的6名专家,在研究论证后做出的《关于长治市南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和资产归属争议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指出,“不论股东出资是自有资金还是借贷资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股东出资有瑕疵、不到位或抽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承担不足或返还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法律并未因股东出资瑕疵而否定股东身份及改变企业性质的规定,对于南垂驾校占有使用长治市交警支队管理的国有财产问题,4份租赁合同明确表明其使用占有基于租赁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交警队与南垂驾校不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既然没有投资,南垂驾校的性质就不会是国有企业”。
易主后的冲击
“1998年注销原长治驾校的时候,因为有300多名职工不好安置,在交警队的请求下,我们自己成立了新公司租赁原来资产经营,长治驾校与南垂驾校是2个没有承继延续关系的独立法人企业,给国家也缴纳着租金、财税,现在经营好了又要连同企业一起收回,让人想不通。”一位南垂公司老股东称。
工商手续中的民营企业突然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带给南垂公司的影响巨大。2013年9月,南垂公司当时的法人被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罪名刑拘,随后逮捕、起诉,期间对其行为都以“国有企业经营人员”来进行认定,但因依照相关法律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为个体民营企业,对其的审理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至今仍在辨定当中。
记者采访的多位南垂公司职工均表示,收回之后不久,原本盈利的南垂公司很快陷入困顿,“以前除了工资还有成绩奖、安全奖、全勤奖、年终奖、过节费等,被接管后不但奖金没了,工资都没有保障,今年春节起开始经常发不出工资了。”在该企业干了十多年的一位老职工说。
“企业被接管以后,我们住的南垂职工小区也在被管理范围内,新管理层立刻着手扩建幼儿园,但扩建后承包给别人,承包费又收的很少,小区经费缺口很大,交不上公用费用,供暖、供水等经常就没了,对大家生活影响很大。”南垂公司另一名老教练称。
对此,记者奔赴现在的南垂公司、长治市经信委(国资委)、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等部门进行核实采访,但均未获得回应。
(文 / 华夏时报、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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