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惨败华为:赔8050万元,22款手机遭禁售手机
这是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三星”)、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泉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共计5家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书的全文字数。
泉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三星公司共计22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并判决三星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共计22款Galaxy系列手机,同时,三星公司赔偿华为终端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至此,这场始于2016年6月的专利侵权纠纷,历时10个月后,华为终端公司终于拿到了一审胜诉判决。
这显然是一份很有“份量”的判决:以字数估算,相当于判决文书的价值为20万元/字,而从专利价值考量,这相当于涉案专利价值约为2元/台。
事实上,横亘在华为与三星的专利诉讼大战,目前共计有5起涉及中美两地多个法院,而此案一审判决的出台,预示着华为对决三星的系列专利大战,将会陆续判决结果。
那么,在这个率先拿到一审判决的专利大战中,有那些亮点值得关注呢?华为对决的三星专利大战,后续将会走向何方呢?
华为对决三星:中美两地涉及至少5起专利纠纷
2016年5月25日,华为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包括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华为提交给加州北区美国地区法院公开的起诉书信息显示,华为在美国起诉三星电子、三星电子(美国)和三星研究院(美国)专利侵权,涉案专利主要是涉及LTE标准的通信技术专利。
具体来说,华为在起诉书中声称三星侵权了其11项美国授权专利,这11项专利大部分都和LTE(4G)技术相关,也有涉及2G/3G技术的。
2016年6月27日,华为将三星等公司诉至泉州中院,诉称三星最新款Galaxy S7 (G9300)在内的共计16款三星手机产品涉嫌专利侵权,并索赔8050万元(含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
面对华为发起的凌厉专利攻势,三星也毫不示弱。
2016年7月22日,三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并在其中两个案件中,分别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8050万元,共计1.61亿元。
显然, 华为诉三星侵权索赔8000万元,三星则诉华为侵权索赔1.6亿元,恰好是华为索赔金额的2倍,傲慢三星欲“反制”或“教训”华为的想法可谓“一览无遗”。
泉州涉案专利:涉及智能手机桌面应用程序图标管理
华为在泉州起诉三星专利侵权并索赔8050万元,涉及的专利则属于智能手机相关专利。
这项名为“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由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提交申请,并于2011年6月5日获得授权。
该项专利涉及在手机终端中移动组件(所谓的组件,是指例如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Widget、文件或文件夹等)的方法,属于交互(应用)类专利。
简单说,该专利技术主要用于解决智能手机桌面图标管理,通过“长按”桌面APP或应用图标,使得APP或应用处于“待管理状态”且自动显示隐藏或调用所有桌面分页,此外,允许手机用户通过“长按”+“移动”,完成APP或应用的删除或排列布局。
泉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对包括Galaxy S7 (G9300)在内的共计22款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均落入涉案专利据以起诉的权利要求范围中,因此,三星手机构成对华为专利的侵权。
案件速审速决:一审法院涉嫌越权还是合法自由裁量?
华为泉州诉三星侵权案件中,针对涉案专利三星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在案信息显示,三星公司认为案专利虽已被授权,但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而针对散散心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口审结束。
因此,三星公司认为,根据司法实践,在被告提出无效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或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被诉侵权方案不构成侵权。
那么,在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后,一审法院是否应该中止审理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显然,在三星公司对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后,一审法院是中止审理等待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结果,还是继续审理案件,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主动权或决定权在法院手上。
而这也是华为泉州诉三星案件立案较晚但判决最快的关键原因所在。
三星损失惨重:23款Galaxy 系列手机被诉侵权,22款被禁售
对于华为公司索赔8050万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虽然华为公司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也无法侵权人侵权所得,因此,该案应依据《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根据对全案证据的审查情况,综合考虑:1、涉案专利属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创新程度高;2、涉案专利属非标准必要专利,对移动终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3、三星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4、三星公司在智能移动终端制造、销售领域位居全球领先地位,所销售的涉案侵权移动终端型号、数量众多,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金额和所获利润巨大,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酌定赔偿数额,因此,对华为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主张予以支持。
此外,在本案中,华为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购买了23款涉案Galaxy 系列手机,其中,华为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对未搭载涉案专利的盖乐世A5及A7的侵权主张。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三星公司立即停止在移动终端的操作系统中搭载实施涉案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
具体型号包括:SM-A5100、SM-A7108、SM-5108、SM-7355C、SM-T550、SM-N9200、SM-A7100、SM-G9280、SM-J5108、SM-A8000、SM-T810、SM-G9250、SM-A9000、SM-T715C、SM-J5008、SM-J7008、SM-G9200、SM-C5000、SM-C7000、SM-A9100、SM-G9300、SM-G9350等共计22款。
虽然华为一审赢得了诉讼,但不代表判决立即生效,因为三星公司不排除上诉的可能,此外,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也尚未有处理决定,三星还有争取有利结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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