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乐视旗下平台被曝涉嫌自融 如何洗脱相关质疑?业界

/ 新浪科技 / 2017-08-23 16:59
作别金交所再借道保理商 国美乐视旗下平台如何洗脱自融质疑?

作别金交所再借道保理商 国美乐视旗下平台如何洗脱自融质疑?

央广网北京8月23日消息(记者王明月)一纸“64号文”的下发,网贷平台“借道”金交所的模式被逐渐摒弃。然而,网贷发展至今,创新“通道”也并非金交所一例。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大热,保理商的出现为“资产荒”背景下的网贷平台带来了新的生机。

2014 年下半年,互联网金融商业保理的模式开始在我国出现。保理公司将基础交易合同中涉及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网贷平台上的投资者,并到期溢价回购,两者的交叉融合实现了资金端和资产端的高效匹配,为中小企业缓解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以房地产开发商、传统制造业厂商为代表的核心企业上下游供应商众多,其开设或入股的网贷平台是开展互联网保理业务的典型代表。然而,在网贷平台与保理商的交叉中也出现了非法集资、重复融资、虚假托管、平台自融等问题。

网贷平台关联保理商如何洗脱“自融”质疑?

上月月底,广东省保理协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其中,“保理公司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关联企业从事互联网平台融资运营”的自查要求被放在首条位置。

此次自查并非没有依据。央广网记者在调查多家对接保理商的网贷平台后发现,不少平台均与保理商存在关联关系,其中多家被媒体曝出涉嫌“自融”。

正处于舆论漩涡中的乐视,旗下平台乐视金融曾多次被媒体质疑存在“自融”。以“乐享其成”部分产品为例,其资产方为重庆乐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乐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后者也为乐信(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视金融的运营主体)的唯一股东。

同样多次被曝涉嫌“自融”的国美旗下平台美易理财,其“美保宝”部分产品的资产方为天津博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博盛”),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萍。陈萍同时是国美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美金控”)参股的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国美金控是国美(天津)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易理财运营主体)的唯一股东。

除了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案例,央广网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专注开展应收账款业务的平台——普惠理财,其“核心保”知名水漆品牌项目、“惠民保”知名物流平台物流企业项目等多款产品对接的保理商为厚朴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而该保理公司为硅谷厚朴(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普惠理财的运营主体)的唯一股东。

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表示,保理商虽然是网贷平台的关联方,作为委托贷款方存在于整个交易链条之中,但是目前不能确认其为最终借款人,因此不能以此判断以上情况皆属于自融。

关于网贷平台不得自融的要求来自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监管规定基本确定了一个原则,那就是平台的中介属性,之所以这样界定,就是为了避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发生。”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天喜表示。

“保理商为有关联关系的网贷平台提供资产,网贷平台要想洗脱自融之嫌,一是网贷平台需要对底层资产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二是网贷平台与保理公司的资金账户必须相互独立。”邓建鹏指出。

敏感信息模糊化处理如何保证交易的真实性?

然而,就第一点而言,目前很少有平台能做到较为完全的信息披露。当保理业务从银行转到平台,相关业务并没有被要求进行登记,存在应收账款伪造、重复抵押的风险。目前,只有少数平台通过央行的应收账款质押公示登记系统办理转让登记。

在网贷平台开展的保理业务中,较为通行的做法是披露基础交易资料等相关文件。不过出于对融资者隐私的保护,相关资料中企业名称、地址账户等均被脱敏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难辨应收账款的真伪,也无法辨别融资方是否与平台方存在关联。

在央广网记者调查的多家平台中,融资方的相关信息均未被完整披露,甚至有部分平台对保理商的名称都进行了隐藏。

爱投资的“爱保理”系列产品,以I-201704106期为例,平台公开了资产方为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但是对原债权人和五家原债务企业进行了模糊处理。

金地旗下家家盈的“稳享计划0220期”等产品,对接亚洲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平台对底层资产的信息依旧进行了隐藏,只标明原债权人为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原债务人为杭州某货运有限公司。

此外,部分平台甚至对保理公司的名称也进行了模糊处理。例如,鹏交所的鹏金链系列产品,以A1708140012为例,在借款描述中对资产方的介绍为从事进度款再保理业务的深圳******有限公司。再如,家家盈“稳乐计划0074期”产品,项目详情中也只介绍资产为深圳市某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贷款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并未披露保理商名称。

上述部分平台告诉央广网记者,不透露基础交易中融资企业的信息是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对此,周天喜认为,隐私保护属于私法权利范畴,本身就该受限制。“不能以隐私保护对抗法律的规范要求,这是法律基本原理所要求的标准。”周天喜指出,目前保理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可能给有些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即以隐私保护的名义规避披露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此前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也同样表示,平台对公众可以隐藏融资企业的名称,但是对投资人应该全部显示。“连融资企业的名字都不告知,怎么分析风险?”黄震质疑。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公开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虽然《暂行办法》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是在操作上并没有具体的标准,而官方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还在银监会的制定之中,尚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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