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的中国职场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加班文化”,尤其是互联网企业一直是加班的重灾区,高强度的连续工作之下,许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轻者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重者则猝死在岗位上。每每有不幸事件发生,舆论往往对涉事企业和加班文化大肆批判一通,但加班现象依然如同顽疾一般难以根治,直到又一起不幸事件发生。
客观地说,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件事上,互联网企业并非毫无作为没有进步,事实上从去年以来,快手、美团、字节跳动等企业已经公开宣布取消“大小周”,将工作制调整为双休,但让人意外的是,许多员工对此表达了明确的反对,主要原因是因为失去了一天的加班费导致收入减少,更有甚者原本周六日连续两天加班,一旦实行双休制,收入将受到明显的影响,生活压力也因之增大。
企业认识到加班对劳动者身心的摧残,主动采取合法合规的工作制度,为的是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结果却反而遭到部分劳动者的反对,这样一来事情就比较难办。仿佛这些员工都是受虐狂,上赶着要求企业伤害自己似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我认为问题并不出在劳动者身上,而是在企业身上。
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加班费的加班,一种是没有加班费的加班。比如上面提到的互联网企业的“大小周”,从性质上讲也属于加班,但多上的那一天班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是给加班费的。还有一种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加班,不论是大小周、单休还是日常加班,企业都不付给劳动者加班费。这后一种就属于劳动法中所说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那么给加班费的加班算不算“强迫或变相强迫”呢?显然不算。那么像这种“你情我愿”式的加班就无可厚非了吗?有学者认为破局“加班文化”不能搞一刀切,只要企业遵循自愿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而不是以威胁辞退等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就无可厚非。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不敢苟同。
劳动者主动要求加班,原因无他,乃是为了挣那笔加班费。这笔加班费就如同诱饵一般,对劳动者是极大的诱惑,让劳动者心甘情愿地牺牲弥足珍贵的休息时间,出卖身体和自由换取金钱。除了这显而易见、诱惑十足的加班费之外,企业还提供很多隐性福利,比如许多互联网企业提供不限量的零食、娱乐设施,晚十点之后下班还报销打车费。我们当然不能据此说,企业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诱惑员工加班,但在客观上的确导致了加班现象的发生。
在赤裸裸的加班费和大量隐性福利的诱惑之下谈“自愿原则”,岂不显得荒唐可笑吗?劳动者需要认识到一点,这些东西的根本性质是企业对劳动者实施压榨、剥削的一种补偿,而不是什么福利。只要仍有大量劳动者为了所谓福利而趋之若鹜, “自愿”式的加班就根本无法禁止,“加班文化”就非强制性的一刀切而不能破局。
有人可能会说,一刀切的方式根本不现实。的确,有些企业出于迫切的业务需要,特别是关系到广泛公众利益的业务,比如网约车出行平台服务器发生故障,企业不得不要求员工加班,这种特殊情况事出有因当然情有可原。除了这类情况之外,诸如项目赶进度、工作没完成之类的原因,都不应该在加班事由的范围之内。所有加班都要向上级申请,审批通过之后才能加班,谁通过的申请谁就应该对这起加班行为负责,出了问题要负主要责任。如此才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加班。
还有人可能会说,禁止加班员工损失了加班费,生活压力变大怎么办?我要说,成年人要懂得量力而行,生活花销理应控制在收入能够负担的范围之内,因为不能加班收入变少的问题,只能通过合理调整生活花销来解决,怎么能反过来怪企业不让加班呢?
我们中国人常常讲“勤劳致富”,通过“多劳多得”换取生活的富足,更是被视为一种美德,因为劳动最光荣嘛!但另一方面随着社会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以牺牲身心健康换取金钱的方式愈发遭到诟病。我认为这是个好现象,“休息”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试想,如果没有闲暇作为点缀,生活将是多么糟糕。
因此,我强烈呼吁,强制员工“不加班”不妨从加班文化浓厚的互联网企业开始,这一方面需要法律作为他律,另一方面也需要企业制定严苛的管理制度作为自律。强制“不加班”不是绝不允许加班,而是要彻底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加班,实施严苛的加班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如此才能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才能避免一起又一起的不幸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