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条借贷周息30%屡爆风险 打着P2P幌子实际为高利贷金融
近日,一则“大学生裸条乱象,不还钱被威胁公布裸照”的新闻在互联网上迅速发酵并引发热议。多家以学生借贷、熟人借贷为主营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陷入尴尬的境地。
所谓“裸条借贷”,即指借款人(多为在校女大学生)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并设定高额利息,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作为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贷款人以公开其裸照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裸条事件一经曝光,多家P2P平台受到不同程度的指责。记者也第一时间联系了素以“熟人借贷”面向市场的借贷宝方面人士,对此,借贷宝方面回复了《投资者报》一份公开声明,该声明中称,“借贷宝高度关注,第一时间对事件真伪展开了调查。目前调查尚在进行中,借贷宝也通过线下找到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并发送短信表达了关心和支持,目前尚未得到回复。”《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该声明的签署日期是6月15日,而记者与借贷宝相关人士的联系时间为6月23日。显然,借贷宝所发的声明中所称“调查”仍然无任何进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表示,P2P平台从事的借贷既涉众又是金融行为,实则是变异的民间借贷,现行民间借贷制度亟待改变。她同时提到,P2P平台如果不能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将引发更大风险。业内人士认为,裸条借贷也暴露了部分平台风控方面存在漏洞。对投资者来说,选择任何一家理财平台都不能以业务类型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深入平台多元细节进行探究。
裸条借贷周息30%
近日,有报道称,有高利贷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向大学生提供裸条借贷的现象,“一手举着自己的身份证放在胸前,一手拿着手机自拍,然后把照片做‘信用抵押’传给高利贷,只为借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经过媒体和网友的曝光,“裸条”事件被公之于众。
还有报道称,放款人给出的利息最低为周息20%,一般均在30%,且利息每周一结。除扣一部分押金之外,甚至有放款人提出放款后要给10%的中介费。以借款3000元为例,放款人要求扣除1000元押金,按时还本金利息后将还给借款人,同时扣10%中介费即300元,最终借款人到手只有1700元。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显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规定》还要求,如果借款人已自愿支付了超过36%年息的利息,亦可以通过起诉讨回这部分利息。
多家平台纷纷喊冤
在给《投资者报》记者的声明中,借贷宝方面人士表示“借贷宝清楚地意识到,在校大学生群体并不具有完全的借贷偿还能力,因而早前已明令禁止合作推广商在高校的推广行为,并停止‘拉用户送现金’的补贴活动”。
此外,一位校园贷平台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新闻中“女大学生”的标题用词非常敏感,让校园贷继此前“校园贷借款60万元跳楼自杀”事件后再添阴影。其实,裸条借贷的真面目还是高利贷。因为,今年4月份,教育部联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未经批准在校园推广网络借贷的要依法处置。
据媒体报道,业内人士表示,“裸条”并不是因为网络借贷平台才出现的,早在前几年小额借贷公司火爆的时候就有这种现象,不仅大学生打“裸条”,已参与工作的社会人员亦有此现象。
近日,也有媒体发布文章称,“裸贷的姑娘真的无法令人同情”,其他也有一些评论也持此观点。综观裸条事件的前后,业内人士认为,虽然借款人自身问题是导致此类恶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但P2P平台也难逃干系。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产物,高利贷性质的借贷产品可以在网贷平台挂出,意味着平台并没有对这些产品进行严格的核实,使高利贷从以往的线下延伸到了线上,风险溢出效应加大。
裸条事件考验P2P平台风控
对于裸条事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表示,原有的民间借贷因大多发生在熟人间,不涉众,也不是金融行为,因此不受监管机构监管,通过《民法》《合同法》和高院司法解释来进行调整。但在P2P平台上,原有民间借贷变成了涉众的、生人间借贷,并且企业和个人都到平台上借款,明显形成了投融资行为。“这种变异的民间借贷既涉众又是金融行为,需要我们原有的民间借贷制度进行改变。”
李爱君还提到,现在P2P民间借贷没有法律来明确规定谁是信息披露主体,责任是什么,披露什么内容,披露什么程度,以何种方式披露,这是传统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从熟人借贷变成生人借贷后,网贷平台本来是提供信息来化解信息不对称,但如果不能保证真实准确,可能导致更大的信息不对称。”
那么,对于当前沸沸扬扬的“裸条”催债事件及目前一些网贷平台频频爆发的借款人跑路情况,作为收费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认为,进行责任界定时,一是看平台方的行为是否违规,是否超出了信息中介平台的范畴;二是看平台方的宣传中是否有虚假的地方,有承诺没有兑现的地方;三是在放款过程中,平台方是否对借款人的身份、还款能力等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
【来源/投资者报 记者/王宇】
1. 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 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 ",不尊重原创的行为 或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 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