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搜索做推广标明广告就合法了?远不够态度
新京报
/ 罗志华 / 2016-09-05 15:41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推广”搜索信息要明确标识为“广告”。但据报道,百度、搜狗以及北京宝岛妇产医院、京科肝泰医院等,因涉嫌在搜索引擎中发布违法广告...
(原标题:医疗商业推广别仅标识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推广”搜索信息要明确标识为“广告”。但据报道,百度、搜狗以及北京宝岛妇产医院、京科肝泰医院等,因涉嫌在搜索引擎中发布违法广告等问题被立案调查。此外,上海3家医院也因同样原因被上海工商部门立案调查。
此次北京上海两地立案调查的医疗广告,尽管“广告”标识已取代原来的“商业推广”,却出现绝对化用语等不良做法,譬如“顶级团队”、“海淀最好”等,明显违反了医疗广告的相关规定。此外,这些广告还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自行发布,也是违规行为。
这说明,无论搜索引擎公司还是医疗机构,对于《办法》的理解仍较为片面,认为将商业推广打上“广告”标签,就充分尊重了患者的知情权。其实不然,被定性为广告只是第一步,按照“广告”来制作和监管,则更为关键。假如在“广告”的标签下,仍隐藏着竞价排名的一些做法,患者被忽悠的风险并没有实质性减少。
这就要求医疗机构既要在广告上主动打上标签,更要在思想上打上烙印,彻底抛弃“竞价排名”思维,自觉遵守《广告法》。更重要的是,搜索引擎公司要主动把好广告入口关,并勇于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断然拒绝未取得审查的医疗广告,而且对线上医疗广告要展开实时监督。
不折不扣地落实新规,既需要企业和医疗机构有较高的自觉性,更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与引导。
【来源:新京报 作者: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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