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ICO“出口转内销”行不通,罪行可能会更重新金融
自去年9月份开始,央行联合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
ICO监管帷幕正式拉开。
今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提醒投资者“境外平台一样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和洗钱等风险隐患”。随后,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也报道,针对境内外的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将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取缔相关商业存在,取缔、处置境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等。国内ICO的监管形势趋严,导致不少玩家开始惦记境外的监管漏洞机会。
近日,在独角区块链主办的“区块链投融资沙龙”活动上,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就ICO在境内境外的法律风险做了一些分享。
以下为干货。
1、ICO监管
ICO是什么?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我们认为其属性是一种非法融资的属性。ICO在中国不能玩,在日本也须遵守日本法律的要求。在这里,我要做一个普法的工作。
日本的《资金结算法》承认虚拟货币,但做ICO的业务,需要申请相应的牌照。而且,日本《行政法》立法很快,一旦发现外国人在日本领土上欺骗日本人民,可以很快出一个法律,并且还可能会追加很重的罪行,比如10年。所以,在日本、新加坡这种地方搞金融创新,如果硬干、蛮干,是可以直接被抓的。另外,关于ICO,现在的团队基本上没有用中国的公司来注册的,都用开曼群岛或英属群岛来做。
这种情况下,中国警方是可以查得到的,并且有管辖权。中国法律是属人原则加上属地原则。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的,能管的东西一定要管。同时,ICO“出口转内销”的路径也行不通,中国政府有权打击。只要所做的事情有可能伤害到中国国民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就有管辖权。
我们国家和100多个国家签有引渡条约,即便没有引渡条约,我们也和很多国家有国际刑警的合作。也就是说,即便使用国外身份进行ICO,但只要挣中国人的钱,卖给中国人东西,在中国做营销,还是会被管制的。
2、团队设置建议
有些公司的ICO团队分散在世界各地,比如经营团队、技术团队在境内,运营团队或者销售团队却在日本、新加坡等地,这也是有问题的。我们建议最好的做法是,技术团队可以有一部分在中国,且一定要有自己的独立法人结构。
这是因为经营团队在中国境内有很大风险。我们国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罪名——非法经营,即在国家没有允许的情况下,做一些相关的金融活动服务或类金融服务,会被认为是非法经营。如果这三项都不符合,其他可能危害管理秩序的,我们都认为是犯罪。
这个罪名刑期很高,可以达到无期判决。
3、比特币(注册领红包)是特定的虚拟商品,那么莱特币呢?
2013年,我国给比特币下了一个定义:特定的虚拟商品。去年10月1日,中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127条说明,我们国家是保护和承认虚拟财产的。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一部分,是受我们国家法律保护的,但是仅限于持有。
如果未来,中国的虚拟财产有一些突破性政策变化,我国《民法总则》是可以承接住的。不过,2013年的文件只对比特币做出了法律定性,没有讲其他的。现在,能不能说莱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还需要论证,需要解方程。
大家不要觉得跑到别的国家,换个身份做ICO就没事儿,其实都是一样的。
【来源:独角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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