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晖被指控诈骗超652亿元 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新金融
根据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吴小晖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实际骗取652.48亿元。
以下为公诉人指控内容:
(一)集资诈骗罪: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属于制造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的申报材料,品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晓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二)职务侵占罪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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