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工信部发布消息称,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 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信部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 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包括将新能源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申请新能源 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 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 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将新能源 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 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删除有关新能源 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 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 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