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因认为影片《战狼2》网络首播期内,北京该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用户提供包括该影片在内的相关影视作品点播服务,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称这一行为侵害了自身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19日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优酷 独家首播 目前仍为付费片
优酷公司诉称,《战狼2》影片是由吴京执导的电影,自2017年7月27日首映,总计观影人次1.59亿,最终票房56.8亿人民币,是首部跻身全球票房top100的中国电影(16.060, -0.10, -0.62%)。
该公司在支付巨额版权费用后,依法取得了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自2017年11月3日起,该影片通过“优酷网”独家首播。直至庭审开始时,该片在优酷网上仍为付费影片。
优酷公司称其调查发现,在该片尚未在网络首播时,北京该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亚公司)开发运营的“掌门”手机客户端便向用户提供包括该片在内的相关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
优酷公司认为,该亚公司侵权行为发生时,《战狼2》尚未在网络中传播,严重损害了优酷公司的经济利益。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掌门 未从中获利 并非共同侵权
该亚公司认为,其并不是直接侵权,也未进行编辑推送,不应当承担责任。
该亚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掌门”手机客户端是该亚公司开发并运营的一款手机应用。该应用主要是有关在线教育的内容,并没有影视相关板块,“用户通过掌门手机客户端自行上传内容,所产生的全部收益都是用户收取的。该亚公司不应当就用户发布的视频承担责任。”
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对于用户即第三方发布信息的侵权行为,该亚公司不存在过错。“从制度设定上该亚公司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收到侵权通知后进行了删除,所以就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该代理人指出,该亚公司并未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中获利。在实际操作中,该亚公司并没有帮助第三方从事侵权行为,并不是共同侵权。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相关链接 因《战狼2》优酷屡发诉讼
2018年1月,因认为其对电影作品《战狼2》所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优酷公司分别将北京鑫瀚哲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快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等诉至北京海淀法院。称多家被告在明知未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情况下,仍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网站、APP等向公众传播《战狼2》,主观侵权故意明显。
同年1月,因认为湖南IPTV网络电视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络播出其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热门影片《战狼2》,优酷公司以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电信长沙分公司、电信湖南分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0万元。
文/于忠洋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