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让用户频中招,如何刹住这股歪风?

专栏号作者 龚进辉 / / 2019-03-28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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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让老用户感到寒心,真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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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进辉

昨天,北京消费者协会发布了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结果显示,网购平台、在线旅游和网约车三大领域成为重灾区。其中,在在线旅游领域,去哪儿、飞猪均存在老用户比新用户预定酒店价格更贵的现象。

对此,去哪儿、飞猪双双予以否认,称绝对不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对所有用户报价均一致。后者更是感到无比委屈,称在线旅行平台上,同一商品不同人购买时价格不同、同一人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商品时价格不同等情况,常被社会误解为大数据杀熟,实际上是由于促销红包、新人优惠、酒店和航班库存变化带来实时价格变动等原因造成的。

其实,去哪儿、飞猪抵死不认在意料之中。过去一年来,大数据杀熟舆论漩涡持续发酵,在线旅游行业的携程、电商行业的京东、外卖行业的饿了么、网约车行业的滴滴、在线票务行业的淘票票等玩家,均被曝出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官方回应也是惊人的一致:不存在。

具体来看,它们的解释也大体相似,要么是“价差可能由于日期、支付方式、供应商等的不同而导致”,要么是“不允许价格歧视,价格不会因人、设备、手机系统不同而不同”。这些回应貌似有理,但与用户实际体验并不一致,无法有效打消他们的疑虑,尤其是携程,其三天两头因被质疑大数据杀熟而上头条。

同时,北京消费者协会对于大数据杀熟也给出明确定义: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釆集用户信息、建立用户“画像”,并以谋取利益为目的,根据用户“画像”提供特定(非可选性)商品或服务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简单来说,大数据最擅长“精准打击”,大数据杀熟通常表现为“最懂你的人伤你最深”,本质上是企业利用老用户的信任牟利,为了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有意消费用户忠诚度。

这不仅与人们习以为常的生活经验和固有的商业伦理形成冲突,一般而言,用得越多越忠诚,应得到更好的享受,而且用户被大数据算法给“算计”了,导致消费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观感极度不佳。

在我看来,大数据杀熟是否涉嫌价格欺诈不好说,但应属于价格歧视,很容易踩到法律红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让用户郁闷的是,大数据杀熟具有隐蔽性,维权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尴尬。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大数据杀熟是企业内部模式,目前并无统一的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协会进行内部监管,企业也不会对外公布具体算法、规则和数据,一旦被用户质疑,便会搬出商品型号或配置不同以及享受套餐优惠不同、时间点不同等理由进行自辩,用户往往不相信,但又无法提供实质、有力的证据来反驳、维权。

事实上,大数据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关键在于使用者用来做什么,而大数据杀熟不禁让人与“作恶”直接挂钩,这无疑是一种不明智、短视之举。要知道,在如今互联网交易情境下,人们交换商品价格和信息比以往更为便捷,负面消息的传播速度更快,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大大提升,等到舆论危机爆发后再去“灭火”,重拾用户信任将无比艰难。

换个角度看,大数据杀熟只是数据应用的一个方面。大数据时代,如何有效地监管和利用数据,成为摆在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从业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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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面向万物互联的未来,大数据的 利用与广泛共享大势所趋,无论是通过大数据营销快速撮合交易,还是依靠大数据分析完善社会治理,数据正极大地改变人们生活;另一方面,野蛮生长是大数据采集的常态,用户下载一个App需要把通讯录、照片、定位等开放,几乎所有信息暴露无遗,而平台掌握海量数据,对个人生活轨迹和消费偏好可以做到精准打击,让用户在大数据面前无处可藏。

因此,我认为,想要遏制大数据杀熟,首先得从源头抓起,力促数据监管和利用规范化,尽可能减少企业作恶的机会,两大举措值得一试:

一、监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应明确规定,企业利用数据挖掘到的用户价值,在使用时必须让用户明明白白知道其中有几种选择,只要用户一发现不对、进行投诉后,监管部门就要约谈整改,甚至祭出行政处罚。

二、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应避免“技术贪欲”,保持克制,构建与大数据发展相适应的消费权利观念,而非滥用数据权利。比如,企业应当制定大数据使用风险告知书,告知数据使用、分析、实现所具有的风险,让用户能够安心和放心消费。

只有保证普通用户数据权利与平台数据权力间的大致平衡,才能为大数据的长足发展,赢得更多彼此信任的空间。

其次,应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北京消费者协会建议,在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将数字信息网络中不断涌现的个人信息种类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如网络用户注册信息、搜索记录、定位信息、消费偏好等。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相关实施配套条例,将大数据杀熟行为列入法律治理范围之内,并完善《价格法》有关规定,探讨是否将大数据杀熟列入“价格歧视”范畴。

不难发现,无论是规范数据使用还是明确大数据杀熟判断标准,都必须仰仗监管层面的与时俱进,应尽快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使用范围予以规定。

当然,在监管空白犹在、企业无法自律的当下,面对日益猖獗的大数据杀熟乱象,用户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企业的良心发现,而应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不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尽量做到货比三家,而且要注重照片、通讯录等个人隐私保护。一旦发现大数据杀熟现象,消费者应及时保存好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另外,有数据分析师也介绍了几个防杀熟的方法。第一、用户可以进行一些伴随搜索,故意混淆AI;第二、必要时关掉App数据许可;第三、关掉定位许可;第四、关闭Wi-Fi自动连接等。

一言以蔽之,治理大数据杀熟等各种“店大欺客”行为,必须实现监管、企业、用户三方联动,而且任重道远。监管部门应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堵住监管漏洞,提高违法成本;平台应用更多优质服务吸引用户,并在对大数据进行商业开发时严守用户隐私和商业伦理;用户则需注重个人隐私保护,对于大数据杀熟发现一起举报一起。

当大数据无孔不入,大数据杀熟现象也就层出不穷,你是否曾经历过大数据杀熟?如果经历的话,是否相信官方或客服的说辞?反正我不是相信所涉企业的“花式开脱”,在利益面前,“用户第一”“不作恶”等所谓理念早已被它们抛之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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