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大淘沙,P2P的十种死法专栏
一、诈骗跑路狂潮
许多P2P平台建立是以圈钱为目的进行诈骗,这类平台一般都以“高息”、“短期标”吸引投资者,发布大量假标吸收资金后便捐款“跑路”,表现为平台突然无法登陆或是负责人消失等。截至2014年12月,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问题的P2P平台已达338家。甚至有P2P平台出现了半天“秒跑”案例,简直惊心动魄。 这一年来,最短时间跑路的十大P2P网贷平台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南部沿海地区。其中最短寿命为半天,最长寿命也不过2个多月。这种死法应该说是自杀式死亡,当平台创立的目的就是以犯罪为目标,其结局就是牢笼,就是用自由来追寻财富,可怜的一个个无辜的投资人,被挟裹着走向平台的覆灭,被一个个狂人所忽悠,当一个个快速死亡记录被突破时,我们只能说,亲们牢房是你们最好的归宿。
二、非法集资癫狂
今年多家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此前在4月17日,浙江“中宝投资”等10家P2P网贷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其中,四川省一起以民间理财为借口的非法集资团伙,涉案金额达1.27亿元。非法集资这个罪名已经成为近年的头条,回顾集资诈骗罪的立法过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中增设死刑。之后,1997年刑法制定时再度沿用了这一规定,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写入其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和金融安全地位的提升,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的一部分,成为严格司法的对象。由于集资诈骗罪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唯一一个保留死刑的金融诈骗类犯罪,其成为本节的八种犯罪中处刑最重的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与转型,私人投资理财业务的兴起、社会交往的增多、广告业的发展等多重因素的介入,陆续出现了“万里大造林”案、“亿霖木业”案、“兴邦公司”案、“海天公司”案、“中科公司”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关注。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进行规制。2014年4月1日,两高一部又出台意见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这已经是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第三次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了,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视。
近几年,该类犯罪行为正呈迅速上升趋势,而且涉案金额也不断增加。如果说,官场腐败动摇的是一个国家的根基,那么,包括非法集资等形形色色的诈骗,则是对百姓的洗劫,荼毒的是民心。
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要认识到“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追求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这种死亡,是一种法定的死亡,也许新年中,这中死法会越来越少,不要癫狂,回归理性。
三、资金链条断裂
针对中国P2P市场的火热发展,这与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高有关。目前两家企业间的资金流动要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放贷,这无法满足大量草根、小微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平台吸收投资人资金自用或给关联公司使用造成了投资资金安全度低等问题,如自融平台多为“借新还旧”,若后续资金填补不上,则将发生资金流断裂。一切超额的回报都是幻象,P2P不是VC,P2P不是PE,笔者经常对投资人说,一个正常发展的企业,无法承担高额的资金成本,一个承担高额的资金成本的企业,一定不正常,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开放,产业结构的调整,从根本上解决,融资成本的问题,才是对资金链断裂这种“过劳死”的良药,当然一如妄图成为世界之王的波斯王国薛西斯一世一般,自封万王之王,狂妄贪婪,会在小小的温泉关,被斯巴达500勇士毁灭,嗟叹!请将脚落在大地才会如古希腊英雄安泰不败。
四、平台风控不足
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存在客户个人隐私泄露风险。此种死法是一如意外死亡,但有非意外,当企业行业放任风险的膨胀,在规模的迷雾中丢掉慧眼,自我选择的痛苦,或者是无知的痛苦,其实都是借口,每个从业人都不用自己安慰,风险控制,是一切金融从业人员,更是互联网金融,更应该是P2P行业必须铭记的铁律,一如汉莫拉比法典般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在每个人的心中。
五、网络安全黑洞
P2P网贷作为一种创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迅速地获得了投资圈的追捧,然而人们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往往却忽视了投资安全才是根本。然而,金融领域在互联网上的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中央层面的重视,在近日结束的首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上,专门设置了一天为“金融日”。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的数据统计,中国早已是黑客攻击的最大受害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备受瞩目的国内P2P行业,近期也频繁爆出被黑客攻击的消息。2014年7月,轰动一时的乌云安全漏洞事件——黑客组织利用深圳晓风软件公司开发的网贷系统技术漏洞,轻易攻破了使用其系统的一百多家P2P公司,导致部分被攻击的P2P平台损失惨重,并造成20多家平台的技术性倒闭。 不仅于此,国内知名P2P平台,如拍拍贷、好贷网、金海贷等十多家网贷平台也都有行业内传闻显示,近期曾不同程度受到网络安全问题的影响。网络安全就如一个黑洞般,成为P2P行业的痛苦死法之一,被秒杀被谋杀突然死亡,有时甚至是原因无由、凶手无名般的无辜死。不过既然做互联网金融,就应该懂得安全第一,当如孩童般抱着珍宝上街,岂不是勾贼引盗,此种死法也不算枉死,应该是疏忽大意,更多的是过于自信,亡羊补牢总是晚矣。
六、监管违规风险
2014年以来,监管的话题时时被提起。比如9月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明确了P2P十大监管原则,要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11月,分管互联网金融的央行副行长潘功胜透露“央行正在牵头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12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国家政策的意图越来越清晰。关于非法集资的讨论几乎就很少被提及。但是,关于非法集资、虚假信息发布、担保、风险管控等各方面的问题还是依然存在。未来政策出台的监管措施、准入机制等等,肯定会有平台会因为不合规而因为政策的原因出现问题。此种死法应属自然灾害,正如洛克菲勒说的“永远不做急先锋”,先驱往往成了“先烈”,创新往往易为“撞墙”,风云莫测,如履薄冰,道法自然,弟兄们,这只能靠运气和悟性了,实在是无法预测,等吧!
七、专业能力不足
P2P虽然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但是其本质还是金融。但是,大量的非金融出生的团队进入这个行业。有的公司高管团队甚至没有一个是有金融背景的,就贸然进入这个行业。看似简单的借贷关系处理,没有金融背景,你又如何把这样的平台带起来?
金融背景扎实,但是你了解互联网吗?有的平台又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团队多年的传统金融行业背景。但是搬到线上之后才发现,自己原来对互联网一窍不通。传统的那一套打法,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完全行不通。
网贷行业真正的合理化,规范化还是有一段路程。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来,整个行业未来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大平台有大平台的生存之道,对于绝大多数中小平台来说,这样一个巨大的网贷市场,也会有很多市场空间留给你们,大象踩不死蚂蚁。正所谓不怕神一般对手,就怕猪一般的队友,专业,是任何平台,公司,团队的核心,在乱战中取胜,更要靠专业,行走江湖,如无独门秘技,只怕早就挂了,此种死法,更多的是技不如人,倒也不怨。
八、技术研发缺失
网贷企业的爆发式增长,同时也造就了一大批提供网贷系统的公司。大量的网贷平台花几万十来万买一套模板网站,花上一两个月修修改改,平台就上线了。甚至在淘宝上花上几百元就能够买一套源代码。但是,这样的网贷系统漏洞百出,投资人的资金、账户信息等难以得到保障。很多,平台甚至就一两个做日常系统维护的技术员,其他的系统工作都是外包的。一旦系统出问题,一方面投资人将会蒙受损失。另一方面,投资人将会离平台而去。
炒炒,抄抄,此乃我国很多TMT行业的二大王道,前车之鉴,历历在目,BAT等称霸,二马哥的乾坤大挪移本领更是高强,诸位小弟先当然以为,何必技术,我等这般COPY,还不是定当成就,列位此一时彼一时,且不说诸位大佬们已经上岸,就连少年不可欺也让陌陌等灰头土脸,知识产权保护日渐严厉,过去的玩法,已然OUT,还是定下心来研发,抄的一时,不可一世,否则早早晚晚是个饿死的下场,可悲、可怜、可恨、可叹。
九、营销疯狂过度
这段时间走访了不少平台,大家最大的困扰几乎都是,平台的活跃会员数上不去,交易额上不。广告投放,烧不起钱,都想找到低成本获客的渠道。但是,低成本获客的多数还是靠的原始积累和一点运气。
一方面,大平台不断的烧钱砸广告,很多渠道的广告成本相比一年以前翻了十倍还不止。甚至一个有效的投资会员通过广告渠道的获客成本已经在千元以上。这些钱小平台烧得起吗?市场被挤压,客户资源被抢夺。中小平台处境尴尬。
另一方面,看似没烧钱的平台,殊不知。这样的平台在进入网贷行业之前,就有不少的资源积累。但是靠自己之前积累的资源,在一段时间内开发的客户,就足够平台在未来几年内不愁资金来源。但是这样的平台未来也会遇到一个瓶颈期。
上帝欲使人灭亡,必先使其疯狂!过度营销的打法,其实三十年来大家已经屡见不鲜,然仍有人执迷不悟,妄图用钱来砸开市场,用各种疯狂手段来推广。请先掂量自己是不是够土豪,是不是能够不断的融到A到Z轮,没这本事,请歇歇,这种死法,就是”no zuo no die!”
十、未知
其实最大风险是因为P2P这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很多风险是未知的,因为年轻所以放肆,因为年轻可以重来,P2P,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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