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规范 “现金贷”业务 互联网小贷回归普惠金融本源金融
导语
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网络小贷清理整顿要求做出安排。《通知》主要从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统筹监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东方金诚认为,《通知》将规范“现金贷”业务的发展,有利于网络小贷业务回归普惠金融本源和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抗风险能力增强,行业将告别业务粗放式发展的模式,进入到精耕细作的时代中来。
详细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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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互联网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现金贷”业务发展迅猛,风险也快速集聚
“现金贷”,为针对消费者的一种短期小额的现金借贷行为。根据是否有消费场景划分,消费贷款可分为有消费场景的消费贷款和现金贷两类。国内“现金贷”发放主体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银监会下持牌机构,也包括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P2P借款、现金贷平台等非持牌机构。
由于监管缺位、小贷公司业务定位的模糊以及资本逐利的本性,“现金贷”衍变为了小额、门槛低、超高息、并伴有暴力催收现象的现金借款业务,爆发式的增长背后着巨大的风险隐患。一是利率畸高。由于年化利率24%和36%的监管红线,网络小贷公司可以通过收取各种费用变相拉高利率,比如信息审查费、账户管理费、交易手续费、风险保证金等。较高的贷款利率亦增加了客户违约的道德风险。二是授信管理失当,多头借贷、过度授信的情况较为普遍。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的《我国现金贷发展情况报告》,有近200万现金贷借款人存在多头借贷情况,其中近50万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借款十家以上平台。三是博弈监管政策。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资金,其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部分小贷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信托融资方式实现资产出表,既拓宽了资金来源亦规避了融资比例的限制。另一方面,自2016年8月P2P网贷限额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越来越多的网贷平台选择成立网络小贷公司消化大额标的,以规避借款额度的监管限制。
Number2
监管层明确定性“现金贷”业务,统一机构设立标准、资金来源和业务规范,延续了金融体系降杠杆、防风险的监管思路,有利于实现对网络小贷的全面风险管理
2017年11月以来,监管层针对互联网小贷业务动作频频: 21 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特急文件《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23 日,央行、银监会召开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会议,17个批准小贷公司开展网贷业务的省市金融办参会;24 日,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网络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风险提示》。此次《通知》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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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定性“现金贷”业务为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的小额资金出借业务,强调其导致的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东方金诚认为,“现金贷”能够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但其本质是超短期高利率的纯信用类现金贷款,面临整体客户资质较差、资金用途不明确、客户群体不稳定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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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限定“现金贷”业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监管部门在暂停新批设网络小贷公司、暂停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同时,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需重新核查其业务资质。该规定一方面统一了网络小贷公司的设立标准和业务标准,明确牌照资质;另一方面旨在整顿和整合存量牌照,优化牌照资源。东方金诚认为,此规定体现了对网络小贷行业的强监管要求,牌照审批将有所收紧,监管层对于跨区开展业务等模糊行为将有明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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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通知》要求“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作为规避杠杆率限制的主要手段,网络小贷公司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或资产证券化等表外融资方式获得资金,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并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东方金诚认为,对资金来源的限制将有助于降低行业杠杆率水平,有效防范风险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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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目前“现金贷”客户群体主要是缺少征信记录、无稳定收入来源、无法获得银行授信的尾部群体,此类客户信用风险较大、风险缓释措施薄弱,导致网络小贷利率畸高。网络小贷公司虽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进行风控,但基本原理仍然是利用高收益来覆盖高损失,贷款质量较差。此外,由于多数对借款资金流向不把控,亦会导致资金流入房市、股市,加大风险传导。东方金诚认为,《通知》落实“现金贷”业务规范,对借款人适当性、资金用途、贷款利率、催收行为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提高业务透明度,实现对此类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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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助推“现金贷”回归消费信贷的实质,利于行业风险抵补能力的提高,推动行业由粗放式发展的模式进入精耕细作的时代中来“属地管理”的监管模式下,地方金融办负责监督、审批网络小贷业务。同时,由于具备“影子银行”特征,网络小贷业务一方面发挥了信用中介的功能,另一方面,同样面临有效监管不足。
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均需要根据规定计提准备金。由于网络小贷公司监管方面的不足,一直以来都存在风险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足的问题,其主要依赖资本抵御非预期损失。网络小贷公司“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融入资金”的循环扩张模式,使得资本存在较大“水分”,导致整个行业抗风险能力较弱。《通知》通过统一明确小贷公司融资杠杆率的分子标准来挤掉“水分”,虽然对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有利于行业风险抵补能力的提高。同时,由于目前放开对小贷公司融资比例限制的文件尚未出台,未来网络小贷公司将迎来增资潮。
针对利率畸高的问题,《通知》指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规定利率,也将暂停新批设网络小贷公司。过去由于“现金贷”业务“高收益-高风险”的经营模式,使得双方的信用关系极为脆弱,行业信用风险事件频发。此次明确利率标准,相当于打破了之前的业务经营模式。在适当的利率水平下,网络小贷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对客户的审查、风险内控等来降低风险损失率,意味着行业将从粗放式发展的年代进入到精耕细作的时代中来。另外,由于《通知》主要是对当前“现金贷”业务不合规方面的规范和整顿,后续互联网金融管理规定仍有待明确。
Number4
《通知》实施后,一方面,网络小贷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银行零售贷款规模将出现调整;另一方面,在监管引导行业回归普惠金融本源下,拥有较强零售信贷业务能力的银行将有望受益
《通知》规定,网络小贷公司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即网络小贷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将不能实现监管出表,从而对以ABS融资为主的大型互金企业影响较大,网络小贷公司需要通过增资和逐步降低新增ABS规模的方式满足监管要求。从存量ABS来看,相关基础资产停止发放或使得以循环购买结构为主的部分ABS产品面临一定的循环购买资产不足的风险,产品或提前进入摊还期,产品市场规模将下降。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与“现金贷”公司之间形成一种“助贷”模式,主要是由“现金贷”公司获客并提供担保或兜底回购,银行直接放款,甚至部分银行直接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表面上看,银行承担的风险很小,但由于提供担保或回购的公司自身增信能力有限,其实际风险缓释有效性较弱。
银行同时也通过购买平台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参与到“现金贷”业务。《通知》的落地,意味着银行通过购买相关产品为网络小贷公司进行“输血”模式将不复存在,资产短期将面临一定的配置压力。但在借贷需求较为刚性的背景下,回归本源的银行“助贷”业务将有望迎来较好的发展机遇。因此,具备较强授信管理、风险控制能力和普惠金融数据支持的银行将有望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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