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法律手段应对网贷高利贷套路?新金融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市民被专业的高利贷组织套路的新闻:陈先生在某借贷平台上面发布1.6万元的借条,出借人向他分别打款2000元、4000元、4000元、6000元,但除了最后一笔6000元外,其他收到的每笔入账都被要求第一时间将同等金额通过微信等形式转回借款(享低息贷款)人,作为借款的押金。最后,尽管实际借款只有3 .2万元,但是陈先生却在借贷平台和出借人处签下高达12万多的借条。
媒体报道还显示,这批借款系2017年11月7日至11月17日期间签下,3.2万元对应12名个人身份的借款人,但实际上背后对应的是各类财务公司或者现金贷公司。如何解决这些“砍头借款”问题?报道中很多专家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平台履行更为严格的风控等手段,从而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从报道来看,该借贷平台已经把它能做的都做了:设定最高利率上限,如果年化利率超过24%则一律不得出借;给每个借款人设定20万的年度最高限额;甚至还对“涉嫌高利放贷,或其他非正常方式放贷的不良出借人,平台将根据风控规则对其予以标记、限制其部分或全部使用权限,情节严重者将禁止其使用平台”。为什么采取这些措施之后还是没法防止类似现象发生?一个最为基本的原因就是借贷平台无法掌握这些借贷背后的操作,正如该平台有负责人说的那样:“我们在平台上只能看到借款人A与借款人B签订了10000元的合法合规的借贷协议。”
在我看来,要防止市民被高利贷“套路”仅仅寄希望于平台采取更为严格的举措并不可取,因为最基本的现实就是,平台尽管掌握发生在线上的那些交易,但是对于绕过平台的线下交易却无能为力。
难道这些套路贷就可以为所欲为,侵害借款人的权益?那倒不是。
首先,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借款人完全可以不予偿还超过36%的那部分利息。尽管在借贷平台上体现的利率不超过24%,看起来是一个完全合法的借贷合同,但是因为所有的“押金”都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在线方式转账,这些可追溯的交易应该能让法院明白真实的借贷利率是多少。法院应当能够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支持借款人的相关主张。
其次,针对集团化的套路贷行为,借款人还可以向警方报案或者向检察机关控告。就在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正义网以《上海首例以犯罪集团定性提起公诉的“套路贷”案件获判》为题报道,近日由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戴某等15人“套路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该报道的总结,“套路贷”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具体到作案手段,根据报道的描述则是“当有被害人向公司借款时,以双倍甚至更高的金额写借条,并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被害人在虚高后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费用”。从这个角度看,那些表面上看是在借贷平台以个人名义出借并且以“押金”等名义回收本金的公司放款行为,与上海等地发生的“套路贷”已经非常相像,如果再有敲诈勒索等行为,就有可能定性为犯罪集团。作为借款人,最好的办法是向警方报案或者向检察院控告。
如果以上分析成立,可以自然而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要解决这些发生在平台外的纠纷,实际上最好的办法是靠借款人个人而不是平台:因为平台并不掌握那些不在平台上产生的交易,当然也就无法判定出借人适格与否。甚至从某种程度上,那些配合出借人返回借款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共谋”。
企业在设计这个平台的时候,只是想为熟人之间提供更为体面的借贷方式,并没有想到这里会成为很多灰色甚至黑色借贷行为的集合地。但是那些套路贷者更没有想到的是,那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行为、“返还押金”等行为如果发生在线下而且以现金交易,就很难被法院认定是高利贷。而如今虽然不是发生在借贷平台上,但还是发生在线上,线上的转账行为有迹可循,反而容易被法院认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把线下的借贷行为搬到线上,不仅可以使合法的借贷行为更加容易判定,同时还有助于把那些原本隐藏在线下角落里的灰色甚至黑色行为显性化,更加有利于保护借款人的权益,这正是这些平台存在的意义。现在回到主题,如何应对那些发生在借贷平台以外的“套路”?答案就是,借款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超出36%的利率无效;如果这些借贷行为涉及犯罪,可以向警方报案或者检察院提起控告。
【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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