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投融事件最新进展:警方已立案 还款计划全面停止滚动
今年2月27日,记者曾以《聚投融还款计划被“用脚投票” 超700人维权群里混迹“马甲”》为题报道了P2P平台聚投融突然清盘,导致1000余投资者集体维权事件。该平台自2月4日之后再未发过新标,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当日,平台待还金额是4217.02万元。该报道详细披露了平台清盘的始末,同时本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平台法人付祥吉欲以自有项目还款“兜底”,然而给出的项目合同却存在多处造假。并且,聚投融还在维权代表中安插“马甲”,导致投资者维权之路更加崎岖。
从该报道至今近2个月的时间,本报记者一直持续跟踪聚投融投资者后续维权情况。近日,《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平台在事发后按照“前三个月还5%,按到期的先后顺序还”的第一期还款计划进行了还款,但是只执行了一个月,仅在部分投资人拿回了少量本金后,便在一个月前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全面停止了还款计划。付祥吉自该报道发出后也一直未在平台官方QQ群中露面,本周却突然将3个官方QQ群全部解散。投资者卷卷(化名)告诉本报记者,“付祥吉虽然没再出现,但是从他发的朋友圈可以看到,他目前正在国外。”据悉,目前朝阳经侦已经对此案件立案。
平台法人资历疑似造假
还款计划已全面停止
据聚投融官方网站的管理团队介绍显示,付祥吉“毕业于烟台大学。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在投资担保行业有10年以上实战经验,与合伙人创立的某金融公司已成功挂牌新三板市场,以天使投资人身份加入聚投融,现担任公司董事。”然而,据投资者从相关渠道获得的公安登记信息却显示,付祥吉的学历仅为初中,而非大学。
记者通过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天眼查搜索聚投融(聚投融 (北京)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现,付祥吉并非公司的原始法人。据变更信息显示,公司于2014年7月1日登记的投资人为黄某、丁某、高某等3为自然人股东,黄某为法人。2014年9月25日,公司法人由黄某变更为于某。直至2015年7月16日,公司法人才由于某变更为付祥吉。本报记者又以“付祥吉”为关键词在天眼查进行搜索,一共找到14家相关企业,然而没有一家企业符合平台介绍里的“挂牌新三板”。
虽然无法确定这14家企业的“付祥吉”是否与聚投融的法人“付祥吉”为同一人,不过其中一家名为“心意贷(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仍引起本报记者的注意,据其2015年3月25日登记信息显示,“付祥吉”为该公司的监事。而在今年2月29日,也就是在聚投融事件爆发当月,公司进行过一次变更,“付祥吉”被除名不再任该公司监事。而且,该公司法人王某同时也是某财顾公司的副总,而该公司于去年11月9日挂牌新三板。若两个“付祥吉”为同一人的话,从该财顾公司的企业信息里没有任何信息能证实他参与创立该公司;若两个“付祥吉”并非同一人的话,这种种巧合又不免令人生疑。
据投资人表示,从上次报道中所说的付祥吉失联后,他再未在官方QQ群中露面,直至本周他突然将3个官方QQ群全部解散。对于此前他所提出的还款计划,卷卷告诉《证券日报》记者,2月份时他提出的第一期还款计划为“前三个月还5%,按到期的先后顺序还”,然而这份还款计划并未执行完成,早在一个前就停止了。“没有任何通知就突然停止了,只有部分人拿到了钱,我投资了30万元,也只拿回了4000元”,卷卷说道。
与城建重工的合作
引起投资者重重怀疑
在这次事件中,除了聚投融平台,还有另一个“主角”——号称是北京城建集团的二级企业的北京城建重工。“无论是强强联合也好,互联网+也好,哪怕是帮助老牌国企脱困也罢,反正都符合国家战略,原本都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发现其中还有许多猫腻,不禁让人怀疑与国企合作是否真的可信”,投资者菲菲(化名)如此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道。
据了解,2015年底,聚投融宣称,其与北京城建重工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聚投融在其官网上公布了这份协议,并发布了聚投融法人代表付祥吉参观城建重工的宣传照片。同时,网上也出现了完整协议原件的照片。根据协议内容,在2016年前两个月的试运行期,聚投融每月要为重建重工引入500万元的借款,正常运行期间每月要引入1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20%,合作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仅仅从协议形式本身看,似乎并没有什么明显的瑕疵。
但随着事情的发酵,今年2月初网上又流出了聚投融的承诺函,称平台未经城建重工授权,只是假借城建重工名义,落款时间是2016年1月25日。蹊跷的是,聚投融的这份承诺函并没有在任何公开渠道发布,甚至也未在其官网或官方QQ群里发布,这份承诺函的出处也就无从查起,而它的真假难辨也让聚投融与城建重工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关系划上了问号。
此外,聚投融发布的城建重工担保的一系列标,在所公开的资料中,有城建重工出具的担保函、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以及借款企业的股东会决议。然而2016年2月18日,网上又流出了城建重工的公告,公告称,对聚投融发布的“北京某城建公司应收账款转让资金借款项目”,城建重工事先并不知情,也未向聚投融平台筹资行为提供过任何担保。
耐人寻味的是,这份公告同样也是网上私下流传,在城建重工的官网以及其他正式渠道上,都找不到这份所谓的公告。对此,有投资者表示,“在无法确认这份公告真实性的情况下,我们可否这样理解:对聚投融发布的这些标,城建重工是否提供了担保,城建重工并没有公开予以回应?那么问题来了,事件曝光已经一个多月了,聚投融已在官网上删除了相关宣传资料,而城建重工却一直保持着沉默。这种异乎寻常的冷静,令人浮想联翩。”
朝阳经侦已经立案
投资者维权之路道阻且长
事实上,由于监管的缺失,一直以来问题平台的投资者都处于维权无门的境况,但许多投资者并没有放弃维权。“维权是一条艰难而漫长的道路,或许到现在,损失的金钱已经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我们在北京的第一线努力,是为投资人应得的正当权益,是为将心怀恶意的诈骗犯绳之以法,是为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是为让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继续持续下去”,聚投融的投资者如此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道。
据了解,北京朝阳经侦在3月份已对聚投融平台以非法集资罪名进行立案。不过在许多投资人看来,由于平台去年11月份以来就一直发的假标,所以更应是诈骗。对此,本报记者咨询了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律师廖莹。她表示,“P2P网贷平台在经营过程较易触碰刑法上的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平时大家所说的非法集资包含的就是刑法上的这两个罪名。”
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一直都P2P维权事件争议的焦点。按照刑法对两个罪名的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向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两个罪名存在诸多共同之处,在实践中两者的界限较难把握,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例在二审或终身阶段将集资诈骗罪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廖莹说道,两个罪名的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都存在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二是集资款项都由集资人实际占有,三是往往都存在集资款不能归还的情形。两个罪名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集资的客观手段不同,集资诈骗要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无需这一要件;二是对于集资款的主观心态不同,集资诈骗要求对集资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无此要求。
“因此司法实践中,界分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客观上有无‘使用诈骗方法’同时主观上有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其他外在表现基本相似,但存在使用诈骗方法及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反之,则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廖莹表示,“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主要看集资人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发布虚假标、虚构融资人、虚构融资项目等。“界分两个罪名的难点在于对‘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通俗地说就是不想再还本付息。非法占有作为一种主观心理活动,甚至用最先进的现代技术也无法发现或衡量。”
对于聚投融案件立案的后续发展及维权进展,《证券日报》记者将持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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