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也学会了用法律来打擦边球,王石这招棋的目的是什么呢?证券
7月29日,万科再出招。
此前,万科曾在7月19日违规公布对宝能的举报信,迫使监管者表态。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监管者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上周万科的股价不但没有下降,反而略有回升,维持在了17元以上。打爆宝能杠杆的战略意图暂时没有实现。
29日,央视财经、财新、21世纪经济报道等多家媒体前往万科深圳总部,查阅宝能提交的9个资管计划文件。当然,按照这些媒体说法,这是自发前往,履行让公众知情的责任。
查阅结果是:1、曝光了9个资管计划的出资人;2、发现姚老板以个人身家为其中4个资管计划提供了担保;3、还有部分信息被抹黑遮挡未能查阅。
嗯,虽然心疼姚老板,衣服都要被人扒开看了,但其实没啥新鲜内容。在中国要想融资,除了国企之外,老板的个人信用有时候必须押上。出资方一个一个比猴都精。
还是先来说说合不合法。
一、查阅合法不合法
诸多查阅媒体聪明地引用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作为查阅行为的依据。该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保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既然供社会公众查阅,当然媒体就能代替社会公众查阅了。
不过,该办法能否适用于权益报告,其实在理论是有争议的。虽然该办法号称规范的主体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其实主要针对的是上市公司,讨论的披露文件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这样的公司披露文件。宝能属于外部人,所做的权益报告披露文件在该办法中并未涉及。
宝能此次提交备查文件的依据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16号文件)。此前,万科在举报信中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文件)为依据,其实是错的。(我早就说过万科的举报信不够专业了吧。)
15号文件第40条虽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四)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但其实该条适用的是简式报告书。在15号文件中,关于详式报告书书,只简单规定要比照第16号文件第二章关于收购报告书的要求编制。换句话说,详式报告书的编制不需要遵守15号文件第40条的规定。
而在16号文件中,对于备查文件有专门的一节规定,列出了14项备查文件,其中与争议相关的是“(五)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协议,包括借贷协议、资产置换及其他协议”。资管计划显然是宝能的资金来源,构成“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其他协议”,应当作为备查文件提交。
深交所发给宝能的监管函中,在要求提交备查文件时就列出了15号文件和16号文件同时作为依据。监管者还是更专业一些啊。
尽管不情愿,宝能还是依据16号文件提交了资管计划文件作为备查。但请注意:16号文件规定“收购人应当将收购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注意,不是送到上市公司注册地监管局备查,也没有“供社会公众查阅”字样了。
嗯,出现不一样规定了,怎么办?
16号文件的法源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最新一次修订是2014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是部门规章,发布是2006年。新文件优于旧文件是一个原则。
不过,按照我的理解,这两个文件涉及不同的信息披露主体和信息披露事项,因此,对备查文件的要求应当有所不同。上市公司是天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众投资者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其信息披露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当供社会公众查阅。权益变动披露人或者收购人是公司外部人,对于公司的公众投资者并不负有天然披露义务。按照法定要求已经披露了资金来源和相关重要事项,涉及资金来源的协议是否还需要提交备查,很值得讨论。即使要求提交备查,我理解也主要是出于担心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有误,需要通过备查文件核对。如果这样的解释能够成立,则权益披露中的备查文件就不应当允许公众查阅,而只是由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掌握。甚至在敌意收购的情况下,这样的文件提交给上市公司等于是向对手亮出了底牌,也可以考虑备查文件仅放置交易所即可。
当然这只是我的理论解释,能否成立可以在未来修法时再讨论。放眼当下,《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中对于备查文件谁有权查,没有具体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则明确了“供社会公众查阅”,至少从表面看,媒体查阅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抹黑合不合法
如果媒体查阅行为是合法的,那第二个问题来了:宝能在备查文件上抹黑,是否合法?
据央视财经报道,经记者初步整理,被遮盖的关键信息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大方面:一是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中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被遮盖;二是九个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的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预警线、触发预警线和平仓线的具体安排等核心条款被遮盖;三是广钜1号、广钜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第24页“投资限制”部分第(13)条整条条款被隐去;四是西部利得金裕1号、西部利得宝禄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第6页“(四)劣后级委托人特别承诺”中的有关信息被隐去;五是东兴信鑫7号资产管理合同中第25页“投资限制”部分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进取级委托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有关信息被隐去。
从报道来看,有些信息的涂抹让人费解:遮盖投资标的有何意义?谁不知道这些资金是用于投资万科股票?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信息隐去也没有意义,明明已经宣布并且声称自己是一致行动人了嘛。
关于预期收益率、预警线、平仓线等核心条款和特别承诺的信息被隐去,是关键。媒体报道说,宝能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称,鉴于有关资管协议内容包含钜盛华的保密信息及相关主体的内部信息与个人信息,该等信息不适合向外界公开,且与钜盛华投资万科A股股份依法应披露及已披露的信息无关,故钜盛华对该等信息脱密处理,不会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也不影响资管协议对依法所披露信息的证明力。
这种说法蛮有意思。按照媒体的报道,该意见书明确否认了这些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而只是强调“不适合向外界公开”、“不会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本来,对于商业秘密,法律另有豁免安排,16号文件第6条明确规定,如果存在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有些信息不便披露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但该意见书明确了宝能不存在需要按照第6条申请豁免的情况,不需要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宝能强调信息与投资万科无关不需要披露,是等于说该信息不具有重大性因此不用披露。这种说法能否成立,颇值得怀疑。
宝能既然不想披露,为什么不走证监会豁免的道路?平仓线、特别承诺等构成商业秘密,应该问题不大吧?我猜想比较大的可能是,证监会豁免的通道不好走,很麻烦。宝能只好舍弃豁免,直接裸奔了。
比较有意思的是针对这种抹黑行为,监管者没有表态。按照16号文件的规定,备查文件要同时送给上市公司和交易所,交易所接受了这被抹黑的备查文件,有何表态?迄今没有看到披露。29日下午是证监会的例行新闻发布会,本来期望看到记者就抹黑遮盖行为是否合法提问,结果,这次发布会竟然只通报了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情况,迄今没有公布提问环节的内容。是这次发布会取消了一直就有的提问环节?还是提问环节涉及敏感信息,不能发布?
三、资管计划到期怎么办?
总结一下:媒体查阅备查文件,理论上有争议,但目前看起来合法;宝能抹黑备查文件的信息,听起来有合理性,但法律上没依据,合法性值得怀疑。
OK,万科小胜一招。扒了姚老板的衣服,确实羞死个人,“姚老板以个人身家为4个最高风险资管计划托底”一时成为新闻标题。不过看就看了——其实也没啥新鲜的,看又看不掉毛,问题是这招对宝能有何影响?
尽管媒体对资管计划有很多绘声绘色的描述,说这个资管计划没披露一致行动人,那个资管计划没说明有一年限售期,但这都对资管计划的效力影响很小。
第一,需要明确,在资管计划中,负有向优先级客户揭示存在限售之类风险义务的,是设立资管计划的基金子公司,钜盛华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也是资管计划中应当受到风险揭示保护的客户。
第二,资管计划性质上属于私募,无论是优先级投资人还是劣后级投资人,都是合格投资者。法律的基本假设是合格投资者能够通过合同法自己保护自己,因此,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在此类计划中没有像公募中那么强烈。除非资管计划的优先级投资人直接提出解除合同(我觉得胜诉的可能性也不大),资管计划的效力几乎不受影响。
因此,媒体查阅文件公之于众,对于资管计划的有效性影响不大。即使监管者强制要求宝能公开抹黑的内容,我觉得其实也不会有很大问题。诸如平仓线之类的关键条款,其实市场多有猜测。因为宝能已经披露了每月买入万科股票的价格区间,猜测可能不会非常准确,但应当也八九不离十。公开也影响不大。我怀疑这就是宝能故意搞的障眼法。
我比较好奇的是:资管计划到期后怎么办?从披露的文件来看,9个资管计划的存续期间多为2年(西部利得的两个是3年),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基本上是2015年11月和12月,也就是说,如果宝能没有爆仓,资管计划安全运行到期限届满,也不过就是2017年11月和12月左右。距现在也不是很遥远。问题是到时候怎么办?
典型的资管计划到期,就卖出股票清算资产,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在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者之间分配。宝能的9个资管计划也打算这么干吗?首先,你得能卖。按照收购人一年锁定期的规定,宝能必须在资管计划到期一年前就停止买入万科股票,也就是今年11月之后坚决不能买了。其次,你得能卖得掉。9个资管计划现在持有万科将近10%的股票,大约有11亿股的样子,如果一个月之内全部在市场卖出,万科的股价会是什么样子?扣掉10%的股份,宝能的第一大股东也就当不成了吧?
假设就按照宝能所说,其是战略财务投资者,那意味着宝能会长期持有万科股票。好,姚老板有钱,那能否到期直接接过资管计划中的万科股票?不能,公开挂牌的股票不能随便赠与,过户是有要求的。现在看来,这也只能走大宗交易的路子,价格只能随行就市,税费也是免不了的。短融长投,这是必须的代价。
四、小结
这次,万科也学会了利用法律来打擦边球,有进步。不过,现在看来,这招小棋只是在舆论上暂据上风,对资管计划的效力影响有限,对达成打爆宝能杠杆的战略目标更是几乎没有影响。这是一步闲棋,还是妙招,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即使是闲棋,万科可能也是不得不行。尽管宝能目前并没有进一步控制公司的动作,但其持有25%以上的万科股票本身就是一个潜在威胁。王石最怕的可能就是人们慢慢习惯了宝能是万科第一大股东的事实。这和我们隔三差五主张钓鱼岛主权,是一个道理。姚老板大可等人们慢慢遗忘了宝万大战之后,再来逐步收拾王石和管理层,毕竟其手中持有的股票可不是吃素的。
宝能如何应对?且待下回分解。
(来源:澎湃新闻 彭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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