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合法权利证券

第一财经 / 杜卿卿 王娟娟 / 2016-08-27 09:55
近期,越来越多上市公司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野蛮人”进行提前布防,以规避“恶意并购”的命运

宝万大战引发上市公司“防狼潮” 证监会提醒慎用“反收购”条款

万科股权争夺战仍然胶着不下,而“野蛮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威慑力已经震惊A股。近期,越来越多上市公司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野蛮人”进行提前布防,以规避“恶意并购”的命运,但由于诸多修改合规性存疑,已经引发监管多方关注。

对于这一现象,8月26日下午,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作出回应。张晓军称,近日一些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拟在公司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购”条款,引起市场广泛讨论。对此,交易所发出监管问询,相关证监局约谈公司有关人员,要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近期不少上市公司祭出的“章程防狼”措施,都引发了市场的强烈质疑,其中有观点就认为修改章程是维护管理层利益,有“同股不同权”嫌疑。例如,特别是几家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抛出“股东持股达到3%时,三日内需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通报,在通报期限内和发出通报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要求,这一将信披线下移的调整并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此外,有上市公司自行给“恶意收购”下定义也引来市场诸多诟病。

在监管问询和证监会约谈之后,目前已经不止一家公司收回了“过度”的反收购条款。例如,修改章程“防狼”的雅化集团(002497.SZ),在递交给交易所的回复函中取消了“持有股份3%以后在报告期限内(3个工作日)及报告期后2个工作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即仍然规定持股3%以后有报告义务,但不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禁止买卖的规定仍然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5%的持股比例的报告期和报告期后2个工作日。

无独有偶,此前山东金泰(600385.SH)也在监管压力下对其前期提出的章程修订案进行了调整,仅保留“有召集权和提案权股东需满足连续持股270日以上”的一项要求,对其他条款的修改均被取消。同日,前期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大量修订的一食品饮料上市公司宣布,取消原定的股东大会,称将对章程修订案进行调整后再另行召开股东大会。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张晓军表示,证监会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来源:第一财经  杜卿卿 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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