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卖15.5万份简历获利数十万,智联招聘员工或被判处3年刑法业界
(原标题:偷卖15.5万份简历获利数十万 智联招聘员工受审)
近日,智联招聘员工申欢(左一)李超(左二)和从他们手中购买简历的余秋云(左三),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受审。
利用公司漏洞,将在网站求职的个人简历廉价卖给他人,6月2日上午,求职网站智联招聘的两名涉案工作人员申欢、李超,连同购买信息的北京某科技公司人事经理余秋云,被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受审。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被交易的求职简历每份售价2元至2.5元,数量高达15.5万余份。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公诉机关据该司法解释,建议对申欢判处3到5年的刑罚。
发现信息遭私售 智联招聘报案
去年6月22日,智联招聘的经营方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智联招聘)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通过内部网巡检发现,智联招聘的大客户部销售经理申欢自2016年1月至今,非法获取客户简历库用户名和密码,向外大批量私自非法兜售简历谋取暴利,涉及数量和金额十分巨大。2016年1月至6月15日,其向外部盗卖大量个人简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受教育程度、工作单位、薪资收入等个人信息。
智联招聘负责人说,按照公司的正常流程,销售人员去找有招聘需求的公司,双方签署《服务合同》,对方缴纳服务费用后,公司会提供网站简历库下载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给对方,对方在已开通的权限内对简历库的个人简历进行下载。报案人员说,智联招聘每份简历给招聘方报价是50元,申欢对外的兜售价格为2元至2.5元一份,公司为此蒙受损失近2500万。
申欢以及该公司客服李超,购买这些信息的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人事经理余秋云归案。
称业绩压力大 利用漏洞挣外快
据检方指控,申欢、李超于2016年3月至10月间,利用公司系统漏洞,私自出售给余秋云的个人简历信息超过15.5万条。检方认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指控的罪名,申欢、李超、余秋云三人均表示认可,但余秋云称自己最多只买过2万余份简历。
申欢称,在做销售期间业绩压力很大,同时经常有人私下问他能否将简历便宜出售。于是他便利用职务便利偷卖简历赚钱,并请公司客服李超帮忙。据了解,申欢犯罪获利达数十万,给李超的“好处费”有4万。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公诉机关据该司法解释,建议对申欢判处3到5年的刑罚。
案件未当庭宣判。
■ 揭秘
销售和客服合作“做”简历卖钱
对于如何获取如此大量的招聘简历,申欢说,2016年5月他发现公司的程序有漏洞,正常情况下,他和客户签了合同后,经公司财务进行审批合格,系统会生成一定数量的简历,他将网站的一个账户和密码发给客户,客户自行到后台下载简历,提取完毕后,该账户内的数据为“0”。
申欢发现,数据提取完毕后要和客服人员确认是否使用完毕,如果客服回复没有使用完毕,数据就又恢复到初始的定量数据,他便可以将这些又生成的简历下载卖给别人谋取利益。
正因如此,申欢便说服公司客服李超一起“做”简历,每“做”成功一次给他用微信发200元红包。
李超说,当申欢找到自己要这些简历的时候,他已经想到了“不是卖钱就是充当销售业绩获取奖励”,当时正赶上妻子住院需要用钱,就收下申欢发来的微信红包当做自己赚的“外快”。
■ 对话
以为行内“潜规则” 没想到是犯法
1985年出生的申欢2008年毕业后便进入了智联招聘,他说因工作努力和公司器重,自己一直做到了公司内销售的最高级别9级大客户经理。在庭审中他数次落泪,称自己并不知道在做犯法的事,以为只是触犯公司内部规定。
新京报:你在法庭上说私卖简历是业内“潜规则”?
申欢:对,不仅在我们公司,在整个行业这个可能是公开的秘密。现在社会上招聘压力很大,我认识的都是HR(人力资源)的经理们在考核重、招聘预算不足的时候,会来找到我们销售(做这个事情)。据我了解,其他招聘公司中也有人在这么做。
新京报:是说这个行业内对廉价简历有很高的需求?
申欢:基本上行业内有个标准报价,但因为价格较高很多公司都不愿接受。同时猎头公司对简历的需求量非常大,他们也会通过中间公司来找我买简历。
新京报:私下倒卖信息你知道是犯法的吗?
申欢:没想到自己触犯刑法。以前公司发生了这种事情会对员工开除处理,我没想到自己也会这样。现在我很熟悉这个罪名,尤其国家司法解释出来后,新闻播了几次,每一次看到都很后悔。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任何公民信息都不可以倒卖,尤其是在网络发达的社会,不要再有这样的事情出现。
■ 专家说法
被告员工触及多重法律关系
招聘公司可以售卖的个人信息,为何其员工销售就触犯了刑法?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解释称,按照规定,智联招聘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符合正当合法必要性原则。该公司收集信息并提供给企业客户是用户模式、产品模式决定的,应该是和用户有协议约定,关键在于收集使用转让中取得了用户知情同意。但是其员工个人是没有权力收集和转让用户信息,属于职务之便将掌握的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人。
因此,该案中的被告人触及了多重的法律关系,首先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其次违反了内部的规章制度,最重要的是触犯了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赵占领认为,6月1日起实施的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对相关量刑有了统一的标准,使司法机关在相关案件审判中对量刑有了参照。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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