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空问答网友:孕妇坠亡反映问题 无痛分娩应普及互联网

/ / 2017-09-07 17:22

榆林孕妇坠楼身亡,已经成了无人不知的热议话题。

目前,医院和家属两方,仍在「谁该为孕妇的死亡负责」上争执不下:孕妇家属提出「家属同意了剖腹产但是医院觉得不需要」;而医院方面则称「家属签了字要求顺产」,两边都坚称自己的描述才是正确的。

相比起「谁该为孕妇的死亡负责」这个议题,「孕妇的死亡到底揭示了哪些问题」可能是一个更应该被重视的问题,毕竟,如果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的话,那位孕妇的命运本不该如此。

 

难产孕妇跳楼身亡,为什么国内没有大范围普及无痛分娩?

答主:@丁香医生(丁香医生官方账号)

今天早上看到一则令人悲痛的消息,榆林市某医院一临产产妇因疼痛跳楼自杀了!

 

这则新闻从各个角度引发了热议,有人评论「生孩子究竟有多痛,竟会让她纵身跳下」,也有人提问「家属为何要执着的选择顺产」。

其实最让丁香医生心痛的是,在中国,只有不到1%的产妇能够在生产的时候享受「无痛分娩」,而美国的这个数据是61%。

这是因为在中国现行的公共政策评价体系里,女性舒适度的提升似乎并不在这个考量范畴里。

所以,推行无痛分娩变成了一件「不划算」的事。

减少女性的痛苦不划算?

对于大部分中国产妇而言,「无痛」还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稀罕事儿。

在2004年《人民日报》的文章中,曾讨论了无痛分娩技术难以开展的原因,麻醉医生缺乏;需要医院增加投入,降低的剖宫产率却减少了医院收入;政府部门又采取了不赞成不反对,「让技术自己说话」的策略。

目前的中国,「无痛分娩」通常被作为一种「奢侈品」而非基本医疗需求,只有极少数的地区,比如珠三角,把这项技术列入了医保范围,在某些地区,无痛分娩甚至尚未列入收费目录。

 

通常,妇产专科医院的无痛分娩做得比综合性医院好,据说,这是因为综合性医院的麻醉科需要承担各个科室的手术麻醉任务,很难分出人力和精力到产房去做(看上去不那么紧急的)分娩镇痛工作。然而,综合性医院的危重产妇更需要产科麻醉的保驾护航。

《天空的另一半》中,作者无奈地写道:「孕产妇的投资,不可能跟其他种类的卫生工作一样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从整个社会来看,这项技术最大的益处是减少女性在生产时所遭受的痛苦,而非降低死亡率——尤其是和疫苗、传染病防控相比。

因为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面,中国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到2012年,中国的孕产妇死亡率达到一个10万分之24.5的低值。

在中国现行的公共政策评价体系里,死亡率的降低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已有数据表明,麻醉医生进产房可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但在目前的孕产妇死亡率基数下,这种降低又显得不那么明显——女性舒适度的提升似乎并不在这个考量范畴里。

而与医院而言,它需要增加对产房与麻醉医生的投入,又几乎不带来什么产出。于是,对单个医院而言,分娩镇痛成了一项不划算的投入。

为什么还要推进实施无痛分娩?

「产妇对分娩最大的担心便是疼痛,作为一个管理者,如果从患者的角度来看,你就不会觉得不划算了。」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的前院长段涛这样回答。就像上上世纪辛普森断言分娩镇痛只是个时间问题,段涛对这项技术列入收费目录和医保目录也充满信心。

美国的妇产科学院发布于2004年的一份共识文件中写道:「分娩造成了大多数产妇剧烈的疼痛,在我们医生的眼皮底下让产妇经历如此剧烈的疼痛而不给予已被证实是安全有效的镇痛治疗是不人道的」。

也是在2004年,在新华社写到无痛分娩的那篇文章的结尾引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专家李银河的话:产妇分娩是否痛苦,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为产妇减轻痛苦,是对生命个体的尊重,也反映了一种生育文明。

除了无痛分娩这个问题外,中美法律上对于此类情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孕妇是否愿意剖腹产,到底谁有决定权?

@长岛律师Kevin(美国华裔律师法律学者)

下班后看了些评论,感觉好多都没说到点子上。案情过程不复杂,大家都知道了。这事现在发展到这样的结局,也只能回到法律层面来分析了,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是否手术(剖腹产),谁有最终决定权?我们来看一条中国的法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我不是中国的医疗律师,但这个“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规定,从字面理解,产妇本人是否能“单独”决定手术方案,而无需其丈夫的“共同同意”?还有就是如果产妇的意见和家属意见发生冲突时,谁有最终决定权,这是本案的关键。

我不知道立法者当时出于什么考虑制定这条法律,包括美国在内的主要西方国家,日本,病人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就是最终决定权,为什么还要家属的签字?只有在病人意识不清没有能力进行同意(consent),或能力受到限制(compromise)的时候才需要病人家属的签字。

同时要求病人和家属双重同意(consent),从法理上说不过去,在实践中也存在操作风险,比如本案扯皮的地方就在这。产妇痛的不行,及时按照产妇意见剖腹产手术,本案就完全是另外一个开心的结局了。

在美国有联邦政府制定的《患者自主决定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承认“患者就与疾病有关的诊断、治疗、预测及危险性等信息,享有知情权,对于看护、治疗有接受权或拒绝权。在被充分告知后,有亲自判断利害得失之自我决定权。

所以,病患本人具有最高的决定权,自己可以单独签字。对神志不清丧失决定权的病患,美国法律规定,只有患者的配偶、法律监护人、患者自己的医疗律师这三种人才能全权决定患者的治疗方案。

➣本案医院和病患家属各执一词,院方说通知了家属要剖腹产,而家属拒绝。家属提出相反说服,已经同意剖腹产,而医院说就要快生了,无需剖腹产。

这里首先要说清一点:产妇当时的疼痛是显而易见的,但无论选择顺产或剖腹产任何一种方式,孩子都应该能顺利生下来母子平安,也就是说,即使医院不立刻进行手术,也不会危及产妇和孩子的生命。但产妇选择跳楼结束生命,以悲剧收场,自己肯定存在一定责任的。

根据中国的法律,医院有告知家属病情和治疗方案,并通知家属签字的义务,所以医院存在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已经履行上述义务而患者或家属拒绝的,医院可免责。

在美国,对患者的保护似乎更为严格,患者即使签了字同意手术,但事后能证明医生没有给他解释病情、后果、替代方法等就让他签字的,就可以告赢医院和医生,并不需要证明该手术治疗对他身体有什么伤害,这里保护的就是患者对自己病情和治疗方案的完全知情权。如果患者不同意医生的治疗方案,医生碰了他就是违法的,就是伤害,或者有100%自己决定自己身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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