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举报神州专车新三板挂牌违规:夸大其词or言之有据?专栏
文/李俊慧
日前,一封名为《关于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严重违规的举报信》(以下简称《举报信》)引发广泛关注。起草《举报信》的律师在文中罗列了神州优车(即“神州专车”)申请挂牌新三板存在的六大法律问题。
包括:1、对商业模式的描述存在明显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2、对市场份额的描述、盈利预测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本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商业模式属于非法营运,直接违反交通部和多地现行法律规定,不具备出租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严重法律障碍。4、不具备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涉嫌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5、用工模式属于滥用劳务派遣,并存在收取三万多名司机四亿多元保证金、强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形。6、因非法营运被多地交通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及约谈。
那么,该《举报信》指出的六大法律问题到底是“言之有据”,还是“夸大其词”或“片面理解”呢?
首先,在商业模式阐释方面,该《举报信》以神州专车模式不属于“共享经济”,而得出神州专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太严谨。
事实上,从商业模式来讲,神州专车的模式是简单清晰的,很难说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至于其在阐述其商业模式中,将自身业务模式划入“分享经济”的一种,本身也并无不当之处。
一方面,“共享经济”本身并不属于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明确指定的服务,另一方面,“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实际上属于一种概念或理念,本身就可能出现“千人千面”的解读。
此外,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果其在商业模式具备了一定的“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特征,将其解读特定类型或领域的“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也很难说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其次,在对市场份额、盈利预测方面,该《举报信》因质疑第三方报告数据采集及模式分类的问题,则质疑神州专车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略有不当。
关于市场份额的描述或介绍,神州专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明确指出援引的是第三方报告,单纯从报告引用角度看,这种引用很难构成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至于《举报信》中提出,第三方报告的数据是根据“内部访谈”形成,这本身是报告制作环节的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神州专车付费给第三方报告制作公司,篡改数据为自己量身定制报告。
其中,篡改数据包括篡改自身业务数据及行业同类者数据,如果说,相关数据都是第三方报告通过与从业机构“访谈所得”,只能表明该报告的参考价值有限,但得出“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结论并不严谨。
其三,关于商业模式合法性问题,该《举报信》指称神州专车属于“非法营运”,持续运营存在法律障碍,略显“夸大其词”。
事实上,当前专车市场,除去传统出租车企业提供的专车服务外,严格依照法律执行的话,包括滴滴、优步、易到及神州在内的各类专车服务,都属于“非法运营”。
而这种尴尬现状也正是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制规立章”的根源所在,去年交通运输部联合多部门起草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 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解决“专车服务”合法性问题。
因此,对于专车的管理和规范已进入立法程序之中,据此推断神州专车服务长续经营存在法律障碍,就显得有点“夸大其词”或“片面解读”。
其四,而对于神州专车资质方面,指称神州专车“不具备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结论,可能调查不严谨。
虽然,神州专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未披露其相关子公司具有《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但并不能据此推断神州专车及子公司永远无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事实上,神州专车旗下关联公司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在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取得许可证号为“闽B2-20150068”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为“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覆盖区域为“福建省”。
而在《举报信》提出,神州优车共有57名股东,其中境内股东34名,合计持股比例为32.76%;境外股东23名,合计持股比例为67.24%。涉嫌违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有关“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一方面,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主体未必使用神州优车主体资质,另一方面,神州优车的子公司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当然,神州优车(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号为“闽B2-20150068”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是何时取得的、是否还在有效期内,神州专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涉嫌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其五,关于用工模式问题,是否存在强迫加班及收取保证金是否违法问题,不可一概而论。
一方面,劳务派遣方式是当前各大专车平台普遍采取的模式。另一方面,在专车业务合法性未解决之前,此类岗位确实存在属于“临时性”或“辅助性”的问题。
而对于强迫加班,对于专车司机每天的工作时间,是司机自行选择延长时间接单,还是平台强迫要求工作时长,也需要综合考虑专车服务的特殊性来看待。
比如,在传统出租车企业中,分双班制和单班制,出车时间是司机自行决定的。而实际情况是,很多司机为了获得更多收入都存在超长时间出车的问题。
关于平台向司机收取的保证金问题,则在于企业管理模式,因为专车司机所用车辆日常均由司机日常自行驾驶及管理,平台为避免司机恶意占有车辆或损害车辆,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也存在合理之处。这是由行业属性或服务特定决定的。
比如在滴滴前段时间发起的”滴滴合伙人“招募计划,其招募的专职司机加入条件也是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其六,因非法营运被多地交通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及约谈等披露不充分,是否构成误导性陈述存疑,但至少确有“遗漏”。
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包括滴滴、优步、易到、神州在内的各大专车在各地确实曾遭致执法部门约谈,个别地方曾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约谈“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手段,而属于”行政指导“行为。此外,各地针对专车的查处及处罚,大多数是针对司机本人而非平台。
当然,对于地方法规、规章有明确依据地方,比如上海,曾先后对滴滴、优步、易到、神州处以10万元罚款,其中,滴滴被处罚两次。
据媒体报道,在上海,神州平台经过多次案件催办,目前还未接受行政处罚。这表明神州可能提起了行政复议,暂未履行处罚义务。
不过,这也说明神州专车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律所在《法律意见书》,未对此类处罚做披露,确实存在”遗漏“问题。
综上可以看到,律师举报神州专车新三板挂牌违规的《举报信》确实存在多处表述或调查”不严谨“之处,这应该也是相关律师在公众号发布后久予以删除的关键所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举报信》的部分内容也算”言之有据“。对于披露不充分的内容或信息,后续神州专车可能需要按照后续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予以补充或补正。
不过,虽然《举报信》可能存在一些不严谨的地方,但能否构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则需要充足的证据。
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自媒体作者发布的一些可能存在不严谨或部分“失实”的文章,相关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民事维权手段,向微信平台投诉予以删除,消除影响。
而对于刑事报案手段,还需要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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