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教育,“板子”打在谁身上?金融
近来与圈内好友聊天,谈到金融纠纷、金融刑事民事案件,大家不约而同会扼腕叹息:唉,这一波消费者太low,金融消费者教育没跟上.....
其实,金融消费者教育不是甩给老百姓一堆政策法规,不是给消费者发几张调查问卷,而需要互动交流,让消费者感到“温度”,认同理念,进而实践。
1、谁都不是“吓”大的
某地方协会的朋友私下说,肖律师能不能写一些吓人的案例,威吓一下,让消费者知难而退,不要进入高风险产品的购买和挤兑。
这种想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也许没考虑到如今社会的多元化和变化速度,在一个时间段内被认为是高风险的产品,在另一个时间段,由于法律和经济的完善与发展而发生变化,正如陌生人之间的商品交易,从阿里巴巴开始,质疑不断,资金流转问题,货物质量问题,刷单问题等,但是,随着支付宝、内部稽查等制度安排,问题得到了缓解和解决。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发展,也必然要走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道路。
老百姓有自己的道理,中雷的仇先生愿意继续投资网贷平台,不是因为他傻,而是因为他算账觉得比其他理财方式的回报率高,即便有损失也可以覆盖,甚至利润优厚。
如果我们将舆论推向“p2p就是”的调子,老百姓也不会买账,更何况现在网贷逐渐走向合规,内控越来越严格。单单靠喊口号式的威吓就想把人们的美好愿望打击到,恐怕不合时宜。
2、容错,不包办代替
我们要尊重被监管对象和服务对象,放下“父爱”的包办,信任市场,“容错”管理(此是向某区长学习到的新词),顾名思义,容错就是在一定“容忍度”内容许犯错,让事情显露出来,找出症结,再理顺管理思路进行行业管理。
当然,也有朋友说,金融不一样,有强外溢性,这话没错,但金融再重要都比不过实体经济,人家其他领域可以尝试,我们可以提前把法律责任讲清楚,把法律底线和负面清单放在眼前,然后让一切尝试凸显在阳光下,而不是躲避监管藏在淤泥里。
适时推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当“接盘侠”,也许会导致一个行业的“营商环境”被破坏。民间金融、非持牌机构进入“类金融领域”充当信息中介,或者如小贷公司自行放贷,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还是有作用的,在“毛细血管”上给予了实体经济更具体和快捷的支持,应当承认其有益的一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地方政策的层出不穷,其中有的及时挽回了局面,有的也影响了细分行业的蓬勃发展,让一些创业人“凉了心”。
3、卖者有责与买者自负相结合
如今,一提到消费者教育,媒体、学界、实务界就把重点放在:消费者啊,消费者,你们得自担风险,别闹。
这种论调不免武断,咱们要找到“根子”上,消费者虽然有人性的弱点,但是他们要想闹起来还是因为内心不自洽,感觉不公平,那么,我们就得疏导。
必须判断消费者是自愿“博”高风险高回报,还是被不法分子了,这是两回事。
前者可能构成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者可能构成刑法第192条集资罪或者第266条罪,法律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被害人”地位给予其聘请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参与诉讼全过程的权利。
因此,板子不能全都打在金融消费者身上。
我们建议参照香港地区的金融产品销售管理经验,强制要求销售人员给金融消费者讲解达到x小时,且允许金融消费者有“冷静期”,在某些大额投资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放弃合同。
综上,金融消费者教育问题是行业大事,应当引起各方重视,甚至反思。
我们在高喊让买者自负的同时,有没有要求企业起到充分讲解的作用,有没有允许自然人投资有一定的冷静期。也许这些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逻辑链条拉长一点,思考的角度更多一点,更有“温度”一点,老百姓的金融服务“获得感”才会更饱满。
【来源:肖飒lawyer 】
1. 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 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 ",不尊重原创的行为 或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 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