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整治即将收官:备案通不过,直接封杀网站,监管动真格!金融
12月13日晚,一份57号文件,全名为《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通知》(下称(通知)),传遍网络,据悉这份文件在12月8日就已经下放各地。
既然是验收工作通知,说明整治整改工作早已开展。事实上,早在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就已经代表网贷监管的大幕开启。
据华夏互金了解,57号文件中指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仍然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地应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服务。
接下来,华夏互金就给大家逐一解读这份57号文件。
1. 成立验收专班——明确主体
本条规定是成立验收专班,落实各方责任,也就是注明了验收的主体,将是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这是由六大部门联合组成,进行交叉核验,统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
但是,本条规定中,这句话是最为关键,“最终的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由本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的负责同志共同签发 ”,换句话,是验收合格与不合格最终敲锤的是本省金融办和银监局。
2.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分类施策——验收不是“一刀切”而是分类处理
第二条规定在顺带说明验收项目,包括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抽查借贷合同、暗访检查违规线下营销和违规宣传行为、产品合规性调查等等的同时,又向公众传递一个态度,验收不会一刀切,而是分五类情况。
一是验收合格给予备案;
二是配合验收未通过将清退、并购整合等处理;
三是不配合、违规严重等将取缔;
四是逃避、暂停业务等将酌情处理;
五是,业务余额较大、、影响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等,需要有机构注册地整治建立联合核查机制。
这里有几点需要说明一下,首先配合验收未通过将会被并购整合处理,这是一个大的信号,监管层不会对老老实实做业务的企业不管不问,而是有照顾。但是并购这种是需要你情我愿才行,强行的怕是没几家会同意,规模大的公司不入眼这些未通过验收公司。还有就是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标准是什么,又是谁定,尚不清楚。
3.明确时间节点,严格政策界限——划定能够入围备案的条件
本条说明非常明确,五个条件划定哪些可以进行备案。
一是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后新设立的平台,原则是不予备案登记。
二是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三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违法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线的规定等以及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登记。
以下是13项禁止性行为: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 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拆标的还是要注意点);
7. 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懒财网?)
9.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 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 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 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是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的机构不予备案。
五是无资金存管的平台不予备案。
六是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验收,未满足备案要求,不予备案。
总的来说,基本上把这几年来有过违规,但是不肯改过自新的平台踢出局外了,余下的平台要以此为标准整顿合规。
4. 把握工作进度,逐步完成备案——给出时间线,想留下的平台要抓紧剩余时间整改
本条规定说明最多只剩下半年多的时间,既是给平台平稳过渡喘息的机会,也是从维稳出发。
细细来看:2018年4月底前 ——完成辖区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5月底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前——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最迟不能超过这个时间点。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仍然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应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服务。
5. 关于债权转让——分四类坚定违规或者合规
第一类: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
第二类:以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基金份额等形式实现打包资产转让、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应当认定违规。
第三类: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的,均视为违规;
第四类: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也就是说发放净值标是违规的。
归总,净值标视为违规,净值标是指投资人以个人在网贷平台的净投资作为担保,在一定净值额度内发布的借款标。
有关债权转让的问题,各地的标准一直不太一样。比如广东,一度“一刀切”禁止债权转让,57号文对此理性区分,分类规定。
“超级放贷人”的模式本就是历史遗留问题,很早以前,很多P2P的操作模式都是由公司法人将资金出借,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回笼的资金继续如此操作。
6. 关于风险备付金——定性为不合规
风险备付金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严格禁止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
如此,投资者需要注意了,一切以风险备付金为宣传要素的坚决不相信,按照规定网贷平台应积极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其它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说明“去担保”这个的合规行为。
7. 资金存管问题——严格依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指引》有序开展,不要求属地化
银行存管是硬性条件,达不上这个标准就不用考虑备案,这里要说的是资金存管是否属地化的,毕竟前期银行存管属地化的成本喊到了成千上百万。这下平台可以放心了,不作属地化要求。
8.法人及分支机构备案问题——应当将本法人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公室
文件指出,相关整治办公室应当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并密切配合,共同处置相关风险,信息共享这个是关键问题。
除了上述几大核心要点之外,57号文件还规定,平台的核心业务不得外包,对于将自身业务分割,将原有网贷机构分立为不同实体的情况,如果其分立出的实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则应当将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进行一并验收管理。
还有早前规定的与地方金交所合作不合规,存量合作业务逐步转让或清偿,在专项整治结束前完成,这就消减了大部分平台的资产。
与此同时,线下营销也是不合规,信息披露等整改平台仍需继续进行。
【来源:华夏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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