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版权摩擦屡见不鲜,侵权方输了官司赢了钱或是主因?水煮娱

/ Vlinkage / 2018-05-26 20:46
资本化进程高歌猛进,为何却在版权江湖屡屡互相伤害?

爱奇艺和哔哩哔哩近来资本市场表现不错,领涨中概股,在纳斯达克的市值加起来已经达到两百亿美金,顶的上一个网易,然而这两家国内领先的视频网站,却还在因为100万的版权官司纠缠不清。

资本化进程高歌猛进,为何却在版权江湖屡屡互相伤害?

在中国视频网站资本化进程中,2018年绝对是收获的一年,也是版权意识与资本化进程对比反差最凸显的一年,资本一路狂飙突进,但是版权意识似乎还停在原地。

这一年,视频网站的盈利难题依然难解,但是国内领先的爱奇艺、哔哩哔哩都在美国成功IPO,芒果TV注入同属湖南广电旗下的上市平台快乐购也获得证监会有条件通过。与此同时,近日一些知名视频网站以及互联网公司之间在版权层面摩擦不断。 

海淀法院网5月24日消息,芒果TV称广告被屏蔽,起诉百度不正当竞争;

海淀法院网5月23日消息,爱奇艺起诉哔哩哔哩索赔百万,称B站擅播中国有嘻哈;

海淀法院网5月22日消息,优酷称范特西视频擅自播放《虎啸龙吟》和《湄公河行动》,索赔900万;

海淀法院网5月16日消息,今日头条起诉百度,称百度擅自播放郭德纲主持的《一郭汇》。 

回顾视频网站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视听版权得到有效保护是平台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行业能够高速扩张的根本保障。前几天的春夏推介会上,张朝阳曾提到,搜狐视频曾领导了两次打击网络盗版视频的运动。

客观来说,搜狐视频针对版权盗版所做的努力确实对视频网站早起版权意识的建立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张朝阳也提到,当年为版权规范化作出不懈努力的搜狐视频,最终却因为一路飞涨的正版采购价格而退出烧钱哄抢版权的战争,被BAT边缘化,颇有些成也版权,败也版权的味道。

不容置疑,我国视听产品版权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在如今爱奇艺的市值已经超过150亿美金的时代,在主流视频网站基本已经完成上市的当下,中国的视听产品版权不管是法律层面的保护,还是市场行为的规范,依然还有较大的进步空间。 

视听产品版权保护意识的进步要远远落后他们给予自身市值成长的期待。

赢了官司输了钱,也输了时间

无利不起早。在一些版权摩擦的案例中,不乏明星视频网站或者明星互联网公司。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证明了视听产品侵权的违法成本与取得的收益对比依然是小巫见大巫。这也是相关企业客观上缺乏版权意识的源头所在。

现行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在无法确定侵权所得的情况下,不管是五十万以下的赔偿,还是2012年修订版草案中规定的一百万元以下赔偿,在如今的版权市场都无法对侵权主体构成有效震慑。

据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以前,即使独家网络版权的电视剧,每集售价只有2000至3000元。风靡一时的《武林外传》,81集剧集仅以10万元价格出售。2010年电视剧新《三国》单集网络版权价格为15万元,在当时的报道中却已是天价。而76集现象级宫斗剧《甄嬛传》在2011年也不过只卖出2000万,平均每集不到30万。而如今,单集网络剧或者综艺节目的版权价格动辄破千万,十年不到的时间,版权价格却翻了百倍。

由此,对于侵权主体来说,即使官司败了,钱赔了,最后自己依然大赚了。 

当然,这是在侵权所得或者受害主体损失不明晰的情况下的赔偿方案。而现实情况是,不管是侵权主体所得还是受害主体的损失很难计算出明确的数字。

盗播的视频网站也好,去掉片头贴片广告的第三方投屏软件也好,这些侵权主体并不直接向自己的用户售卖相关视听内容,在表面上提供的都是免费的服务。通过免费的服务吸纳、留存更多的用户再进行其他途径的商业化变现。 

而受害主体自身往往都有庞大的用户群,分流一小部分出去,虽然从绝对值上来说,数字不小,但是比重不大,最终到底承受了的多少的损失也很难判定。而一件官司从受理、到开庭再到判决,一般需要数月的时间。而对于影视作品来说,其生命力或者商业价值往往是随着时间推移而递减。受害主体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如何让侵权主体及时停止侵权行为也是一大难题和考验。

因此,对于受害主体来说,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也输了时间。

尊重版权是道德底线

美国是世界上版权保护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为美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美国现行《版权法》施行至今,已通过60余条修订法案,《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自颁布后也保持每三年修订一次的频率,这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律体系的有效性。

除了与时俱进,美国的版权法相对来说也更加细致,操作性更强。如美国版权法中被广泛应用的“间接侵权”原则,当技术与服务提供商未直接实施侵权,但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及后果存在特定关系时,可基于公共政策等目的判定侵权,这一原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为遏制网站盗版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反观我国的著作权法,不仅对相关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界定不够明晰,而且从修订的频率来说也远远跟不上时代的飞速发展。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苏宁体育老板张近东就坦言,由于体育赛事版权认定上无法得到学界的有效支持,因此在体育赛事维权的过程中,试图通过司法判例来确定体育赛事的版权非常困难,建议对侵权的主体处以数倍于版权价格的处罚。这两点也是在顶层设计层面,中国的法律有待改善和加强的。

当然,整个国家版权环境的改善不仅仅依赖于政府层面、法律层面的管理和规定,更加有赖于相关企业主体和个人从自身做起,尊重创意、尊重创新,否则无论市值做得再大,个人财富再多,恐怕也无法得到公众的尊重。 

这两天,互联网圈子又掀起了一则有关腾讯的争议。由于旗下 基金投资了一家据称在业内以“洗稿”著称的自媒体,被其他自媒体大V口诛笔伐。当然,最后大Boss马化腾也自查自纠,化解了公众的质疑。不管是前期自媒体大V的批评还是腾讯的知错就改,其实体现的都是对版权的尊重、对创意和创新的尊重 

客观来说,中国互联网企业由小壮大的过程中,不乏侵权和抄袭的事迹。但是,任何一个业已发展壮大甚至成长为巨头的企业,一定都经历了从模仿到创新的转型。而这些企业壮大的历程既是中国版权环境由坏转好的过程,也是创新环境逐渐完善的过程。但是互联网企业壮大的时间并不长,难免还会有一些间歇的倒退和停滞,这需要社会各界,从法律到舆论,以版权意识为根本,严守道德底线。 

相信从更长远的时间来看,中国的版权环境,企业和个体的版权意识一定呈现螺旋上升的趋势。

来源:Vlink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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