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董世昂)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丰田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内容为:
经授权,原江苏省物价局于2017年12月对丰田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2019年12月27日)
从处罚决定书中可以了解到,丰田 (中国),即当事人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 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销商为当事人的交易相对人。当事人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同时该处罚决定书还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因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好处,被迫去接受非竞争形成的价格,承担更高的购买成本,失去了自由选择权,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有不少消费者在上半年订车后,等到快要提车时却被4S店通知再度涨价,并且无法提供未涨价的车型,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市场遵循的“契约”精神。
在随文所附文件中,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丰田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丰田处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即8761305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