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贴和积分结转的两会提案 工信部正式回答了

行业
2020
09/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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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

继9月17日答复5条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代表 建议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于9月21日又一次答复13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人大代表 建议。

关于补贴和积分结转的两会提案  工信部正式回答了

其中,对于广汽集团董事长曾庆洪提出的“关于加大技术投入,突破技术瓶颈”的建议,财政部回复表示,“财政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新能源 相关技术研发工作。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大力支持新能源 相关科研工作,推动新能源 产业发展。”

对于不少车企代表提出关于加快新能源 补贴资金清算的建议,回复表示,近期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印发通知,布置了2019年及以前年度推广车辆补贴资金清算工作。截至目前,2020年已开展新能源 补贴清算2次。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通过增加清算频次、预拨部分补贴资金等措施,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而关于奇瑞 董事长尹同跃提出的,关于取消NEV正积分结转限制的建议。

回复表示:《积分办法》修订,完善了新能源 积分结转灵活性措施,允许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将其新能源 正积分可按照50%的比例向后结转。目前,允许新能源 积分结转是一种鼓励手段而不是普适规则,如果取消新能源 正积分结转限制,可能引发新能源 企业大规模结转正积分,存在企业无降低传统车油耗的动力及交易市场正积分供给量不足的风险,有违政策调整初衷。

另外,据了解,因新冠肺炎疫情、补贴退坡及燃油 排放标准升级降价销售等因素影响,我国新能源 产销均受到较大影响,当前及今后两年积分市场都可能存在新能源 正积分供应相对不足的情况,如允许无限制结转将会有更多企业选择向后结转,加剧积分市场供需失衡情况,影响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更多回复内容如下:

13条建议是:

1、王凤英代表:关于加大“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 “走出去”支持力度的建议

2、曾庆洪代表:关于加快粤港澳大湾区新能源 产业集群建设的建议

3、周福庚代表:关于加快新能源 市场化机制建设的建议

4、张兴海代表:关于成立国家新能源 投资基金,支持新能源 健康发展的建议

5、马春雨代表:关于推动 产业互联网发展,加速数字化升级的建议

6、尹同跃代表:关于加速制定商用车积分管理办法的建议

7、尹同跃代表:关于取消NEV正积分结转限制的建议

8、闪亚彬代表:关于推进电动 发展的建议

9、姜卫东代表:关于发挥三轮 对乡村振兴和农民脱贫致富重要作用的建议

10、张沁荣等6名代表:关于研发符合中国人体体征的 碰撞测试用智能检测装备及其标准体系的建议

11、苏成云代表:关于支持我国 关键零部件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12、方运舟代表:关于加快出台新能源 一揽子支持政策促进新能源 稳定健康发展的建议

13、周文对等6名代表:关于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叉车油改电的建议

1、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67号建议的答复

王凤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 “走出去”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中国 “走出去”国家战略,推动 强国建设的建议

我部始终把支持中国 “走出去”作为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关规划中明确战略导向。2017年4月,我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发布《 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等机遇,加大力度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优势企业选择差异化发展路径,逐步从出口贸易为主向投资、技术、管理等 合作模式转变,实现产品、服务、技术和标准协同‘走出去’”。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在战略和规划层面明确导向,推动中国 “走出去”。

二、关于引导新能源 出口新增长点的建议

新能源 是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我部赞同您关于引导其成为出口新增长点的建议。近年来,我部充分利用双多边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我国新能源 “走出去”。与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联邦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部共同签署《关于自动网联驾驶领域合作的联合意向声明》,双方依托中德智能网联 合作机制在智能网联 技术标准、测试示范等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联合日本经济产业省共同举办中日智能网联 官民论坛,加强智能网联 政策交流和技术合作。与古巴工业部签署工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和行动计划,共同举办“中国—古巴电动 研修班”等活动。积极利用中欧、中法、中德、中俄、中日、中韩等产业合作部级对话机制以及APEC 对话工作组,加强新能源 领域交流合作,推动我国新能源 “走出去”。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利用双多边合作机制,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在新能源 政策、标准、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支持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加快我国新能源 “走出去”。

三、关于建立 质量品牌评价体系,加强品牌培育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 质量和品牌建设。一是加强规划引导。《 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指出,“坚持把质量建设和品牌建设作为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根本要求,严格质量控制,加强品牌培育,推进企业改革,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二是加强品牌培育。我部先后发布《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评价指南》,引导近万家工业企业进行试点应用。2018年发布JB/T 13549-2018《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机械设备制造业》等标准。三是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已遴选出62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可为企业提供计量检测、标准验证、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基础支撑服务。通过专项资金支持智能网联 等38个产业技术基础平台建设项目。四是加强宣传推广。组织中国 工业协会等机构,充分利用国际产业合作、重大活动等机会,宣传推广中国品牌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引导企业实施中国品牌向上发展战略,完善产业技术基础体系,为企业创新、产业生态建设提供技术基础支撑。

此外,您提出的关于搭建“一带一路”综合服务平台、优化跨境金融政策支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建议,对于支持中国品牌 “走出去”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动。

感谢您对 工业的关注,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124号建议的答复

曾庆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粤港澳大湾区新能源 产业集群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能源局、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规划布局,构建产业集群的建议

发展改革委出台《 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明确提出科学规划新能源 产业布局的政策举措,积极引导现有燃油 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纯电动 、插电式混合动力 、燃料电池 等新能源 。严格新建纯电动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 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 扩能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培育壮大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 等产业,形成以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和总部基地为核心的产业集聚带。近年来,有关部门支持广东省与港澳加强合作,大力发展新能源 产业,加快建设大湾区制造业高水平创新平台。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支持粤港澳三地充分发挥要素资源互补优势和产业链完整优势,加强产学研融合发展,逐步构建创新驱动、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新能源 产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自2009年组织开展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以来,我部已批复广东省(含深圳市)21家示范基地,涉及装备制造等领域。2019年我部启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作,并支持集群发展促进机构的培育建设,广州市智能网联 产业集群初赛胜出,相关集群发展促进机构获得财政资金支持,为广东推进新能源 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快转型提升,做好新能源 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建设工作。

二、关于加大技术投入,突破技术瓶颈的建议

科技部高度重视新能源 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十五”开始连续四个五年计划启动实施国家科技研发专项,建立了以混合动力 、纯电动 、燃料电池 为“三纵”和以电池、电机、电控为“三横”的“三纵三横”研发布局,并于“十二五”开始确立“纯电驱动”技术转型战略,更加突出电池、电机、电控“三电”共性关键技术,持续强化新能源 核心技术攻关。“十三五”期间,启动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 ”重点专项,从基础科学到共性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示范应用构建了一体化、全链条研发体系。2016年以来累计部署60多个项目,配套安排中央财政经费27亿多元,带动企业配套自筹近80亿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创新模式逐步建立。同时,在充电技术方面,“十三五”期间,“新能源 ”重点专项部署了“电动 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与互联互通技术”等项目,对多种功率充电、无线充电及充电安全等技术开展科技攻关研究,目前项目均已顺利完成,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下一步,科技部将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和“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凝炼等工作,统筹考虑新能源 及充电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我国新能源 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财政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新能源 相关技术研发工作。一是配合科技部等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推动提高新能源 技术水平。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新能源 领域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三是会同科技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支持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是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地方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各地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包括新能源 技术研究在内的科技创新相关工作。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大力支持新能源 相关科研工作,推动新能源 产业发展。

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制定发布《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先进动力电池研发与产业化等重点发展方向,以重点突破带动产业整体竞争力提升。积极运用先进制造业产业投资基金等资金渠道,扶持创新发展的骨干企业和产业联盟,推进动力电池、电机、装备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聚焦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继续运用各种政策资源,进一步增强新能源 关键零部件创新能力和质量水平。

三、关于加强产业协同,提高行业竞争力的建议

我部通过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建设推广工业互联网平台、系统布局工业软件发展等,推动 产业数字化升级。一是研究制定《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0-2022年)》,以建设新型数字基础设施为支撑,以打造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为主线,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全面连接的优势,引导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 等行业开展融合应用创新。下一步,我部将深入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引导企业加强融合管理、网络协同、数据贯通、软件开发、智能应用、安全防护等能力建设。同时,将发展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促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在 等行业的 融合应用。

教育部注重加强新能源 相关领域人才教育培养。一是加强本科专业建设,鼓励高校面向重点领域加大新能源 相关新生、新兴专业设置,2018年新增设置新能源 工程专业,已批准设置6个专业点,2019年新增设置储能科学与工程专业(1个专业点)和区块链工程专业。已批准设置能源动力工程专业点218个、智能车辆工程专业点2个等。二是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分别设置了新能源 工程等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复合型新能源 研发人才的需求。三是加强工程教育教学,2020年,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储能技术专业学科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的通知》《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培养国家急需紧缺领域高水平创新人才。四是加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2019年,针对新能源 等重点领域,高校与企业合作开展项目3500余项,企业提供经费及软硬件支持近3亿元。下一步,教育部将加大力度引导高校坚持需求导向、标准导向、特色导向,面向新能源 相关领域的专业设置与学科建设工作,强化相关教学资源建设,深入推进产学合作协同育人,建设现代产业学院,持续提升人才培育质量。

近年来,为促进产融合作,增强金融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我部会同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深化产融合作工作,通过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强化银企信息共享;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发展领域等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以城市为载体,鼓励地方设立面向制造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兼并重组基金等。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引导新能源 企业用足用好现有政策,支持新能源 产业加快发展。二是推动设立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已于2019年11月注册。基金按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原则,建立了符合市场规律的公司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具体运营管理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以市场化手段破解制造业融资难题,重点投向相关领域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基金对新能源 领域符合国家战略、具有优势的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给予关注和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

四、关于改善产业环境,加强配套建设的建议

财政部积极支持新能源 产业发展。2020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新能源 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至2022年底,财政部会同我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相关事项。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新能源车辆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一是推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 推广应用的通知》《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对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财政补贴支持。2019年5月,交通运输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明确提出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二是指导有关城市优化完善小客车配置政策。在《关于综合治理交通拥堵加快推动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送审稿)中,要求对新能源车辆等城市配送车辆给予通行便利等。三是持续推进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20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2020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再次部署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加快推进服务区充电和加气设施建设。截至2019年底,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成充电站2039个,充电桩8452个。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继续加大行业应用新能源车辆的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出台《关于综合治理交通拥堵加快推动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新能源 使用优惠政策。

公安部积极落实新能源 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便利新能源 通行,促进和保障新能源 产业健康发展。一是规范新能源 登记服务。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新能源 实行单独分类登记,便于在管理服务中实施差异化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方便快捷办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一律不予登记。二是启用新能源 专用号牌。至2018年上半年,各地已全面启用新能源 号牌。三是保障新能源 便利通行。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为新能源 提供通行便利,对新能源小客车不限行,对新能源货车实行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放宽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提供通行便利。四是提高新能源 安全技术标准。组织修订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增加纯电动 、插电式混合动力 等新能源 的特殊要求,促进提升电池安全性与整车安全性。下一步,公安部将加强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落实新能源 “不限行”等差异化便利政策,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 和新能源物流车便利通行政策。

我部高度重视新能源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一是建立管理制度。2018年,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新能源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围绕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销售、运输、回收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等环节构建回收利用体系。发布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上线运行新能源 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的溯源监测。二是推进废旧动力蓄电池试点示范。2018年,在京津冀等17个地区及中国铁塔公司开展试点,探索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回收利用市场化模式。鼓励建设第三方商业化服务平台和技术评估体系,探索线上线下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新型商业模式。三是规范回收体系建设。2019年印发《新能源 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明确场地建设、作业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规范企业回收服务网点建设与运营工作。截至今年5月底,150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已建网点8355个,网点已覆盖全国31省市。四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新能源 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新能源 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探索建立梯次利用产品认证机制,规范梯次利用产品的生产及回收利用。通过绿色制造系统专项,支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第三方产业平台、服务机构发展。五是健全支撑标准体系。发布拆解规范、余能检测等7项回收利用相关国家标准。下一步,我部将加快新能源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立法工作,推进《新能源 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化技术推广应用,支持通信基站备电、商业储能、充(换)电站等领域的梯次产品市场化应用。

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于2019年6月印发《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明确提出了着力破除限制 消费的市场壁垒,严禁各地出台新的 限购规定等措施。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不断优化消费环境,畅通资源循环利用,持续释放内需潜力,进一步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感谢您对 工业的关注,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547号建议的答复

周福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新能源 市场化机制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完善双积分机制,提高补贴资金清算频次的建议

为了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更好促进节能与新能源 产业高质量发展,我部于2019年初启动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 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修订工作,通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于2020年6月15日公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 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 积分比例要求,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举措,完善了新能源 积分灵活性措施,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将燃油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备节能减排优势的车型给予核算优惠。此次《积分办法》修订充分考虑了前期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积分供大于求、积分价格偏低,对新能源 产业发展引导力度不够的情况,预计随着新能源 积分比例强制考核纳入、油耗要求进一步加严,积分市场供大于求情况将显著改善,交易价格也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激发行业发展节能与新能源 的活力。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对《积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研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建议和措施,切实保障节能与新能源 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为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此前财政部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调整补贴政策,降低了运营车辆的里程要求,并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2万公里后再予以清算。近期,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印发通知,布置了2019年及以前年度推广车辆补贴资金清算工作。截至目前,2020年已开展新能源 补贴清算2次。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通过增加清算频次、预拨部分补贴资金等措施,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关于支持全新平台产品研发,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的建议

科技部高度重视新能源 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工作,“十五”到“十三五”期间,先后启动多个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建立了以混合动力 、纯电动 、燃料电池 为“三纵”和以电池、电机、电控为“三横”的“三纵三横”研发布局,确立了“纯电驱动”技术转型战略,持续推动我国新能源 科技创新。“十三五”期间,启动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 ”重点专项,从基础科学到共性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示范应用构建了一体化、全链条研发体系。2016年以来累计部署60多个项目,配套安排中央财政经费27亿多元,带动企业配套自筹近80亿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创新模式逐步建立。下一步,科技部将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和“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凝炼等工作,统筹考虑新能源 关键技术研发部署,支撑我国 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新能源 相关技术科研工作。一是配合科技部等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推动提高新能源 技术水平。二是通过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等,加大对新能源 领域相关中央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支持其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自主开展研究等。三是会同科技部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金融资本进入创新领域,支持包括新能源 在内的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是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地方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该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不指定具体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包括新能源 技术研究在内的科技创新相关工作。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大力支持新能源 相关科研工作,推动新能源 产业发展。

三、关于完善新能源 的安全检验制度的建议

保障新能源 及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运行安全是促进新能源 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我部对此高度重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组织制定GB 18384-2020《电动 安全要求》、GB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和GB38031-2020《电动 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近期已批准发布,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二是加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产品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压实企业的第一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增强安全意识、开展自查排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三级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车辆及电池状态和安全隐患的监管和及时处理。加大新能源 和动力电池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进一步加强产品安全隐患召回管理工作。三是发挥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 工业协会、动力电池产业联盟、充电基础设施联盟共同制定发布了《电动 安全指南》,涵盖新能源 和动力电池的研发、生产、使用等环节,发起“新能源 安全倡议”,开展“如何安全使用电动 ”科普宣传等,提高安全意识,营造良好氛围。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新能源 安全监管制度,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关于加快建立新能源二手车评估规范的建议

商务部积极推动新能源 市场化机制建设,促进报废新能源 回收拆解安全有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明确回收拆解新能源 应当符合国家对新能源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等有关要求,增加电动 拆解的场地建设、设施设备、材料、人员等相关要求。同时,组织开展二手新能源 流通、报废新能源 回收拆解研究,为完善新能源 全产业链发展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下一步,商务部将优化新能源 使用环境,积极引导新能源 消费,促进我国新能源 产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部通过鼓励引导新能源车辆使用、规范新能源车辆废旧电池处理处置等方式,开拓新能源 市场、促进新能源 产业健康发展。一是提出绿色车队新能源车辆使用要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壮大绿色运输车队,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等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重点区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 。二是推动建立废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法律制度2017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该法。该法规定国家建立车用动力蓄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提出车用动力蓄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三是完善废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防治标准体系。2019年以来,为提升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完成《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拆解、焙烧、破碎、分选和材料回收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运行环境管理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要求。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进政策制定,完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 产业发展的倒逼引领作用,推动新能源 市场化发展。

感谢您对 工业的关注,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56号建议的答复

张兴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国家新能源 投资基金,支持新能源 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科技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加快发展新能源 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央各部门先后推出60多项支持新能源 发展的政策措施,涵盖技术创新、研发生产、财税支持、推广使用、准入监督、安全监管等各个方面,涉及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施等产业链各个关键环节,共同推动新能源 产业发展。

近年来,为促进产融合作,增强金融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我部会同相关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深化产融合作工作,通过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强化银企信息共享;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发展领域等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加大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创业创新的贷款新产品、新业务,开展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以城市为载体,鼓励地方设立面向制造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兼并重组基金等,促进中央层面基金与地方基金协调互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二是推动设立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已于2019年11月注册。基金按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原则,建立了符合市场规律的公司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具体运营管理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以市场化手段破解制造业融资难题,重点投向相关领域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三是高度重视新能源 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十五”到“十三五”期间,先后启动多个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持续推动我国新能源 科技创新。同时,制订了研发税费优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一系列激励政策,推动优势企业加快研发能力建设。

下一步,一方面,将立足于用好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积极引导基金对新能源 领域符合国家战略、具有优势的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给予关注和支持,大力支持新能源 产业发展。同时,鼓励由社会资本和产业发起设立相关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新能源 产业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将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和“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凝炼等工作,统筹考虑新能源 关键技术研发部署,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感谢您对 工业的关注,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5、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175号建议的答复

马春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 产业互联网发展,加速数字化升级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分利用现代技术的建议

我部十分重视利用现代技术促进 产业数字化升级,通过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建设推广工业互联网平台、系统布局工业软件发展等,积极推动相关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20-2022年)》,以建设新型数字基础设施为支撑,以打造制造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为主线,推动 等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平台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连接的优势,通过遴选十大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引导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 等行业开展融合应用创新,促进网络化协同、服务和延伸等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三是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工业软件发展专项文件,对工业软件攻关进行系统部署,着力解决“卡脖子”问题。下一步,我部将深入组织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引导 企业加强融合管理、网络协同、数据贯通、软件开发、智能应用、安全防护等能力建设。同时,支持发展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促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在 等行业的 融合应用。

二、关于扩大行业间协作的建议

我部坚持跨界融合、开放发展,以互联网与 产业 融合为方向,加快推进智能制造,积极构建泛在互联、协同高效、动态感知、智能决策的新型智慧生态体系。2020年6月,《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强调要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制造业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根本变革,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下一步,我部将推动出台并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为抓手,建立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协同管理系统,构建设计、制造、服务一体化示范平台,引导 企业开展大规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推动 企业加强跨行业协同发展。

三、关于探索实现全产业链智能化改造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全产业链智能改造工作,以试点示范、标准体系建设、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培育等为抓手,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工程。一是完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先后发布2015版和2018版《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制订《智能制造 对象标识要求》等241项国家标准。二是培育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组建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盟,遴选了140家符合规范条件、专注细分行业的高水平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初步打造一支了解行业需求、具有较强系统集成能力、行业推广经验丰富的智能制造服务队伍。三是引导智能制造新模式推广。据统计,目前已有265家制造业企业向外复制推广了1332个项目,有效带动相关行业的转型升级。四是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2020年4月,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推动以数据流引领物资流、人才流、技术流、资金流,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融合的数字化生态体系,构建设备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厂数字化-企业数字化-产业链数字化-数字化生态的典型范式。下一步,我部将联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继续建立健全适用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加快推动 等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和行业应用标准研制。同时,继续培育壮大 行业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队伍,持续推进智能制造新模式在 行业的应用,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鼓励信息服务机构加大转型服务供给,激发 行业相关企业数字化转型内生动力,推动提升全产业链智能制造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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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371号建议的答复

尹同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速制定商用车积分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商商务部,现答复如下:

为推动形成节能与新能源 协调发展的市场化机制,2017年,我部会同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发布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 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我部据此建立了积分管理平台,组织实施积分交易; 企业普遍加大研发投入、加快车型投放,产品性能质量稳步提升。通过线上和线下沟通与交易,促进了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为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更好促进节能与新能源 产业高质量发展,我部会同相关部门于2019年初启动《积分办法》修改工作,并于2020年6月联合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 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 积分比例要求,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完善了新能源 积分灵活性措施。

同时,我部高度重视商用车积分制度研究工作。与乘用车有所不同,作为客运或货运的生产性资料,我国商用车情况更为复杂,企业数量多、产品类别广、规模差异大,对其实施积分管理比乘用车更为困难和复杂。现阶段我国对商用车燃料消耗量实施单车限值管理,通过不断加严限值标准实现降低油耗目标。为了加快建立商用车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2018年,我部联合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邀请 行业机构组织和重点整车企业,召开商用车“双积分”制度的研讨会,启动了“节能与新能源商用车积分管理制度”研究课题,从目标设定、管理方式、市场趋势、技术趋势、积分方案等方面开展专题研究,以“目标导向、聚焦重点、抓大放小、政策协调、分步实施”为基本原则,制定了新能源商用车积分管理办法草案。其中,考虑到目前国内很多企业集团同时生产乘用车和商用车,为企业统筹安排生产规划、促进商用车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发展,我部将商用车与乘用车积分管理融合也作为前期课题研究中的重点。下一步,我部、商务部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深入开展调研评估,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快商用车积分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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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91号建议的答复

尹同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NEV正积分结转限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 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积分办法》目的是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形成促进节能与新能源 协调发展的市场化机制。《积分办法》发布实施后,我部建立了积分管理平台,组织实施积分交易,行业企业普遍加大研发投入、加快车型投放,产品性能质量稳步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充分激发,通过线上和线下沟通与交易,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2019年,我国新能源乘用车销售106万辆,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行业平均油耗实际值达到5.5升/100公里,较2016年下降10%以上。《积分办法》的实施,有力促进了行业技术创新和新能源 生产推广,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但是,《积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技术标准亟需更新、企业在燃油 节能技术方面投入不够、积分交易市场供需不平衡等问题。

为了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管理机制,更好促进节能与新能源 产业高质量发展,我部于2019年启动了《积分办法》修订工作,《积分办法》修改决定已于2020年6月15日正式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积分办法》没有允许新能源 正积分结转的规定,主要是因为相关指标和分值设计时,综合考虑了新能源 技术、成本和市场情况,按照每年正、负积分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测算,新能源 正积分理论上在当年可以完成交易,这也是为了提高积分交易效率,防止一些企业“捂盘惜售”造成正积分供应不足的情况。此次《积分办法》修订,完善了新能源 积分结转灵活性措施,允许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将其新能源 正积分可按照50%的比例向后结转。目前,允许新能源 积分结转是一种鼓励手段而不是普适规则,如果取消新能源 正积分结转限制,可能引发新能源 企业大规模结转正积分,存在企业无降低传统车油耗的动力及交易市场正积分供给量不足的风险,有违政策调整初衷。另外,据了解,因新冠肺炎疫情、补贴退坡及燃油 排放标准升级降价销售等因素影响,我国新能源 产销均受到较大影响,当前及今后两年积分市场都可能存在新能源 正积分供应相对不足的情况,如允许无限制结转将会有更多企业选择向后结转,加剧积分市场供需失衡情况,影响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对《积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及时研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建议和措施,切实保障节能与新能源 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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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560号建议的答复

闪亚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电动 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快换式电动 电池标准的建议

加快发展新能源 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自2009年开展“十城千辆”示范推广试点以来,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我国新能源 产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引领世界 产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产业规模全球领先,产销量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累计推广新能源 超过450万辆,占全球50%以上。技术水平明显提升,乘用车主流车型续驶里程在400公里以上,动力电池单体能量密度达270瓦时/公斤、价格1.0元/瓦时。产业体系渐趋完善,新能源 基础材料、电池、电机、整车、生产装备等产业链上下游基本实现贯通,比亚迪、吉利、宁德时代等企业产品批量进入国际市场。配套环境逐步优化,全国已累计建设充电站3.8万座,换电站449座,各类充电桩132万个,建成“十纵十横两环”4.9万公里的高速公路快充网络。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我国发展新能源 虽取得一定的先发优势,但还存在核心技术不强、整车成本偏高、充电不够便利等突出问题,不少消费者使用新能源 仍存有“里程焦虑”。

充电与换电都是电动 的能源补充方式,各有其适用领域和细分市场。由于新能源 产业整体上还处于初期阶段,技术路线、商业模式都在发展变化之中,我部鼓励相关企业开拓创新,开发先进动力电池、新型充电和换电技术,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同时,我部积极推动新能源 换电相关标准制定工作。2017年,发布实施《电动 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GB/T 34013-2017国家标准,为动力电池更换提供便利性。目前,正在加快制定《电动 换电安全要求》国家标准,支持电动乘用车整体式快速更换电池箱等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为换电式电动 提供开发设计指导和安全测试依据。

我部赞同您促进换电模式发展的建议。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加快《电动 换电安全要求》国家标准的审查报批,鼓励企业根据适用场景研发换电模式车型,支持北京、海南等地方开展换电模式试点推广,推动新能源 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加电站(也可设置在加油站内)提供充电电池更换服务的建议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新能源 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能源消费革命的具体措施。能源局赞同您的建议,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据初步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55.8万个,较去年同期增长35.7%;居民专用充电桩76.3万个,较去年同期增长29.2%。同时,充换电设施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建立城市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平台,国家电网公司等重点充电运营企业也建立了监控平台。充电接口新国标得到有效实施,接口标准基本实现统一。组建电动 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汇聚行业资源,共同推动产业发展。整体来看,我国充电基础设施能够基本满足新能源 发展的需要,但仍需加大建设力度,优化规划布局,提升发展水平。

为全面提升新能源 充电保障能力,2018年能源局印发《提升新能源 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提出“为提升充电设施运营效率,要结合服务场景科学配置车桩比例,切实提升充电设施利用效率和服务能力。继续探索出租车、租赁车等特定领域电动 换电模式应用”。下一步,能源局将继续大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鼓励电动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探索在充电站或加油站提供换电服务的运营模式,为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能源供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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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136号建议的答复

姜卫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三轮 对乡村振兴和农民脱贫致富重要作用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 产业政策中给予三轮 应有的政策和地位的建议

三轮 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作业及农产品运输工具,对解放农村生产力、解决农产品运输物流“最先一公里”和农资运输“最后一公里”、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公安部高度重视促进规范三轮 行业健康发展,组织修订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从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安全架、挡板、保护罩等防护装置方面作出明确要求,保障三轮 运行安全。我部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相关管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给予准入许可,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目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现有生产三轮 的企业14家,产品车型630个。

二、关于各地车辆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车辆牌照,明确通行的道路范围的建议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告》管理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公告》要求的三轮 ,一律优化服务、简化流程,方便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目前,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登记的三轮 达480万辆,2019年新注册登记三轮 5万辆。针对您反映的部分地方不予办理三轮 登记问题,公安部将组织认真核查,要求对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严格追究责任。针对您提出的明确三轮 通行道路范围建议,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统筹好城市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以及保障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等工作,切实保障三轮 等货车通行权利。

三、关于加快《三轮 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阶段)》标准发布实施的建议

针对三轮 排放水平差、冒黑烟严重等污染问题,生态环境部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规范环保信息公开。2016年8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和公告》,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三轮 生产企业应按照要求开展环保信息公开。二是推进环保标准升级。生态环境部抓紧研究制定《三轮 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阶段)》标准,考虑到三轮 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工况近似,且发动机混装现象普遍,正在积极研究将三轮 纳入非道路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中的可行性,推进标准升级。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加强三轮 环保监管,完善排放标准体系,规范三轮 的达标排放和信息公开工作,在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同时,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

四、关于适当放宽三轮 的功率要求,允许三轮 申报四缸发动机的建议

2019年6月,我部发布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其附件《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中删除了“三轮 最大允许使用380发动机(三气缸,缸径为80)”规范性要求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产品研发。

五、关于放宽三轮 的燃料种类和专项作业功能限制要求的建议

当前,我国三轮 主要是以单缸柴油机和小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低速载货 ,因性价比高、适应性强、操作简单、维修方便等优势,在广大农村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但是随着排放标准不断升级,三轮 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我部赞成您提出的放开三轮 燃料种类限制的建议,目前大部分 用汽油机已经能够达到国六排放标准,三轮 使用国六排放标准汽油机,不仅能够有效降低污染排放,还能借助汽油机适应性好、工作平稳、体积小、重量轻、噪声小、起动性好等优点,实现产品性能提升。我部赞成您提出的放开三轮 专项作业功能限制的建议,近几年,三轮专用车市场化步伐加快,用途分类细化,三轮 由原来的运输型逐步转化为专用型,随着国家城乡环境治理、垃圾分类、城镇建设等政策的强力推动,三轮 专用车在满足各种专用功能需求方面适应性强、潜力巨大。同时,我部正在联合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开展新能源 下乡活动,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 推广应用,推动三轮 转型升级,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下一步,我部将配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结合我国 行业发展现状,改进完善相关国家标准,促进三轮 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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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4号建议的答复

张沁荣等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研发符合中国人体体征的 碰撞测试用智能检测装备及其标准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智能测试假人尤其是符合中国体征的智能假人测量系统及技术标准,在 航空航天、轨道交通、国防和军用装备、特种设备等运载交通领域有广泛市场需求。因此,研发中国体征的智能假人测试系统及其标准创新对我国公共交通、军用装备及国防安全多个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智能化 碰撞假人测量系统具有技术的复杂性和多学科的交叉性,属于重大基础科学研究领域,并且该系列装备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安全的服务平台,科技含量较高。科技部将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支持“中国体征碰撞假人工作组”率先开展中国体征碰撞假人及标准体系的前期科研攻关,逐步建立起产学研用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体系,推动中国体征碰撞假人测试装备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

我部积极推动符合中国国情的 碰撞智能检测装备研发和标准制定。一是加强顶层设计。2017年12月,我部组织和协调国内包括高校、科研院所、 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优势资源,成立了中国体征碰撞假人工作组,开展了 碰撞用智能检测装备及其标准体系的可行性研究以及相关顶层设计、技术路线研究工作。二是开展关键技术研究。2018年3月我部组织行业力量开展符合我国人体特征的碰撞测试假人开发关键技术、相关标准及政策研究。下一步,我部将利用高质量发展专项等渠道,集中行业优势力量开展技术攻关,提升我国智能网联 和新能源 产品碰撞安全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 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先后批准发布《 侧面柱碰撞的乘员保护》《 对行人的碰撞保护》《乘用车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护》《电动 碰撞后安全要求》等一系列车辆碰撞安全标准,涵盖燃油 和新能源 ,成为 产品准入和质量提升的重要技术支撑。市场监管总局赞同你们提出的“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 碰撞智能检测装备及其标准体系”的建议,认为开展该领域标准研制工作,有利于提升 标准对于我国乘员的适用性。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的技术力量,稳步推进相关标准的研究工作,不断完善我国 安全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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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47号建议的答复

苏成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我国 关键零部件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市场竞争环境,严禁低价倾销的建议

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提升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坚决维护 行业市场秩序。《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先后调查处理长安福特 垄断案、雷克萨斯 垄断案,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强 行业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维护 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国 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完善 产业政策,鼓励整零 合作的建议

我部高度重视 整车和零部件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一是加强战略规划引导。2017年4月,我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印发《 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构建新型‘整车—零部件’合作关系,鼓励整车骨干企业与优势零部件企业在研发、采购等层面的 合作,建立安全可控的关键零部件配套体系”。二是加大研发支持力度。利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业强基工程等渠道,支持自动变速器等关键零部件研发和产业化。三是维护 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针对国内外疫情导致部分零部件供应紧张问题,搭建供需信息对接平台,编制中国 零部件产业地图,支持企业寻求临时替代,组织召开畅通全球 供应链视频研讨会,保障产业稳定健康发展。下一步,我部将坚持问题导向、应用牵引、多措并举,发挥两化融合和“大工业”优势,支持整车部件协同,打好 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攻坚战,加快提升产业链水平。

三、关于给予重点专项支持政策的建议

自2015年起,财政部会同我部、原保监会实施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政策,相关 零部件已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指导目录范围。中央财政对生产符合目录性能指标的首台(套)产品并投保综合险的制造企业,给予保费补贴,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利用现有支持渠道,推动将有关重点零部件项目列入支持范围,促进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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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44号建议的答复

方运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新能源 一揽子支持政策促进新能源 稳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能源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推进对公市场使用新能源 的建议

国管局高度重视新能源 推广工作,采用多种措施积极推进新能源 在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中推广应用。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国管局牵头修订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管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 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要带头使用新能源 ,并从规范新能源 采购管理、完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优化新能源 使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二是加强政策指导。推动各地区深入贯彻《办法》关于“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 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的要求。其中,海南省要求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各类公务用车,除特殊用途外,100%选用清洁能源 ;山东省要求省级机关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配备新能源 。三是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示范表率作用。加大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 推广使用力度,已为教育部等部门配备更新80辆新能源 ,作为机要通信用车、离退休干部保障用车等;做好中央国家机关电动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38个部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四是推动全国公共机构应用新能源 。向公共机构发出倡议,倡导公共机构及广大干部职工充分使用共享单车、共享新能源 等多种新兴出行方式。推动干部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 ,助推新能源 产业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公共机构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 17多万辆、建设充电配备设施11多万套。五是推广新能源 自助分时租赁服务模式。会同我部、中直管理局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中开展新能源 自助分时租赁服务试点。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已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建成85个租赁网点,建设充电桩783个,配备新能源 235台;上海、安徽、广西、浙江、重庆等地已采用自助分时租赁服务模式在公共机构中推广新能源 。下一步,国管局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新能源 的推广力度。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加大公务用车中新能源 推广使用力度,发挥好中央国家机关带头作用。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推动各地区公共机构加快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为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 创造有利环境;继续推动中央国家机关电动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三是研究将新能源 推广工作作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全国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采用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充电桩建设和提供新能源 应用服务,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引导示范作用。

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新能源 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将其作为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交通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突出重点,以城市公交、出租 、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为突破口,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交通运输行业新能源 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40.9万辆新能源公交车,14.2万辆新能源巡游出租 ,43万余辆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提前实现原定于2020年的交通运输行业60万辆新能源 推广应用目标。一是推动出台《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优化交通能源结构,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应用,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全部实现电动化、新能源化和清洁化”等目标任务。二是联合财政部等部门出台《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明确提出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从2020年开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三是联合12部门和单位印发《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0年)》,要求推进绿色车辆规模化应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绿色出行装备水平。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继续完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务实推动新能源 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应用。

我部充分发挥节能与新能源 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动新能源 推广应用。截至2020年6月,我国已累计推广新能源 450余万辆,产销量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拟通过明确发展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协调联动等措施,推动带动意义强、市场潜力大的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环卫、邮政、机场等领域车辆电动化水平提高,进一步促进我国新能源 消费。下一步,我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发布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加大新能源 推广应用力度。

二、关于放开城市新能源 限购指标的建议

发展改革委联合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于2019年6月印发《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明确提出坚决破除乘用车消费障碍,严禁各地出台新的 限购规定,已实施 限购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污染治理、交通需求管控效果,加快由限制购买转向引导使用,结合路段拥堵情况合理设置拥堵区域,研究探索拥堵区域内外车辆分类使用政策,原则上对拥堵区域外不予限购。同时提出,各地不得对新能源 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鼓励地方对无车家庭购置首辆新能源 给予支持。

商务部积极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要求实施 限购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对购置新能源 给予积极支持。同时,促进报废新能源 回收拆解安全有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明确回收拆解新能源 应当符合国家对新能源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等有关要求,增加电动 拆解的场地建设、设施设备、材料、人员等相关要求。下一步,商务部将持续推动优化新能源 使用环境。

各地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纷纷出台放开或增加新能源 限购指标。如:2019年6月2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增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的通告》,明确广州市将从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增加10万个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额度。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调整深圳市小 增量指标配置额度的通告》,明确深圳市自2019年至2020年,每年增加投放普通小 增量指标4万个。2019年8月26日,海南省商务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 消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2019年8月至12月,每月适量增加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2020年3月25日,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2020年一次性增加小客车指标的配置公告》,明确增加2万个小客车指标。202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振消费信心强力释放消费需求的若干措施》,明确上海市适当增加中心城区非运营客车牌照额度投放数量。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表示自2020年3月起到年底,在原有年度计划基础上新增4万个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放数量。2020年5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 消费的若干措施》,明确2020年内,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配置额度3.5万个。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发布《关于一次性增发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置办法的通知》,增发2万个新能源 购置指标。

三、关于支持新能源 下乡,拓展农村市场的建议

支持新能源 下乡,拓展新的消费市场,不仅能够有力支撑产业发展,还有助于引导农村居民出行方式升级,提升农村地区交通安全水平,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能够实现多赢的好政策。我部正在组织开展新能源 下乡活动。一是委托电动 百人会组织开展农村新能源 市场调研,深入了解农村地区 市场现状、农民用车需求和消费特点,形成了新能源 下乡农村消费需求调研报告和新能源 下乡 企业调研报告。二是支持新能源 企业开发针对农村市场的先进适用车型产品,组织企业联合开展新能源 下乡行动,制定促销政策,积极促进农村新能源 消费。三是鼓励地方借鉴先行先试地区做法(如柳州市、四川省等),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开展试点示范,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加大新能源 推广力度。四是7月24日,我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组织召开新能源 下乡活动山东青岛站启动仪式,同时,青岛市开展十区市“援企助销—政企联动新能源 推广活动”,现场共成交130余辆,达成购车意向订单超过1220辆。下半年,我们将组织中国 工业协会开展江苏南京、海南海口等5场专场活动以及多场后续持续活动,推动新能源 下乡,促进农村消费升级。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新能源 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能源消费革命的具体措施。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有利于解决电动 充电难题、补齐行业发展短板和方便百姓绿色出行。近年来,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电动 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据初步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建成充电桩132.1万个,较去年同期增长31.9%;其中,公共充电桩55.8万个,居民专用充电桩76.3万个;已形成全球最大规模的充电设施网络。整体来看,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支撑了新能源 的发展。为解决充电设施维护问题,自2016年起,能源局多次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充电设施生产运营企业开展充电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工作,降低充电设施使用安全风险,为电动 用户提供更好的充电服务体验。能源局赞同您提出的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下一步将提升乡村电气化发展水平,加快城乡电网一体化进程,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在城乡合理布局,促进城乡用电服务均等化。配合推进新能源 下乡工作,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推动充电设施安全发展,倡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加强自律,规范生产运营,降低安全风险。

此外,现行新能源 购置补贴政策对消费者一视同仁,农村户口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新能源 即可同等享受国家补贴。

四、关于积极推进路权、电价、停车、高速收费等方面给予新能源 优惠的建议

公安部认真落实新能源 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便利新能源 通行,积极促进和保障新能源 产业健康发展。一是规范新能源 登记服务。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新能源 实行单独分类登记,便于在管理服务中实施差异化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方便快捷办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一律不予登记。截至2020年6月,全国新能源 保有量达450万辆,占 总量1.54%。二是启用新能源 专用号牌。截至2018年上半年,各地已全面启用新能源 号牌。三是保障新能源 便利通行。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为新能源 提供通行便利,对新能源小客车不限行,对新能源货车实行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放宽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提供通行便利,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使用新能源 的便利实惠。北京、长春等实行限行政策的大城市,均已明确规定新能源 “不限行”。北京、上海等采取 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新能源 也采取不限购或放宽限购的优惠措施。四是提高新能源 安全技术标准。组织修订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增加纯电动 、插电式混合动力 等新能源 的特殊要求,进一步明确动力电池工作状态监控、异常情形报警、切断动力电路等安全防护要求,促进提升电池安全性与整车安全性。关于您提出的允许新能源 使用公交车道的建议,公安部反馈,公交专用道旨在保障公交车优先通行,主要是针对公交车容量大、运输效率高的特点,最大限度提高通行效率、满足更多群众的出行需求。近年来,随着公交优先战略的深入实施,各地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增加公交车投放数量,提高发车频次,许多公交专用道已经接近满负荷运转。如果允许新能源小型 借用公交专用道通行,必然会影响公交车辆通行效率,降低公共交通吸引力,导致更多市民选择私家车出行,交通出行结构将进一步失衡,加剧城市交通拥堵。而且,从国外情况看,公交专用道都是在公交专用时段只允许公交车使用,不允许其他车辆占用。下一步,公安部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 发展相关政策,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落实新能源 “不限行”等差异化便利政策,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 和新能源物流车便利通行政策。

关于您提出给予新能源 电价支持的建议,发展改革委已于2014年印发《关于电动 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一系列支持电动 行业发展的电价政策。对电动 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 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 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2020年前对电动 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的制定遵循“有倾斜、有优惠”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 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燃气) 使用成本,标准上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制定并调整。当电动 发展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逐步放开服务费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2018年,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明确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利用现代化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 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同时,明确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 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结合产业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电动 价格支持政策。

财政部指出,停车费和车辆通行费体现了受益者负担原则,是车辆使用人占用公共资源的一种补偿性收费,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共资源被过度占用,不宜将新能源 作为收费减免条件。此外,按照现行规定,停车费和车辆通行费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不宜对此作全国性的统一规定。

五、关于加快国补资金结算的建议

财政部已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新能源 产业发展。一是按照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今年出台的购置补贴政策将延长至2022年底。同时,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其中公共交通等领域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此外,基本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的总体稳定,适当优化部分技术指标。二是为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此前财政部已会同相关部门调整补贴政策,降低了运营车辆的里程要求,并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2万公里后再予以清算。近期,财政部联合我部等部门印发通知布置了2019年及以前年度推广车辆补贴资金清算工作。截至目前,2020年已开展2次新能源 补贴清算工作。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通过增加清算频次、预拨部分补贴资金等措施,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六、关于给予金融、税费及资金支持的建议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新能源 产业发展,近年来不断完善 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加大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支持拓宽新能源 产业资金来源,扩大新能源 消费。一是完善信贷支持政策,支持合理扩大新能源 消费。2017年,发布《 信贷管理办法》《关于调整 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范新能源 贷款业务管理,调高新能源 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上限,支持扩大新能源 消费。为应对疫情影响,2020年4月,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稳定和扩大 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 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 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 消费潜力。截至2020年6月末,金融机构 消费贷款余额11133亿元,同比增长3.9%。二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新能源 产业资金来源。积极支持 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金融公司金融债券、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 产业。截至2020年6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共发行164只 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共6544亿元, 金融公司金融债券41笔共928亿元。关于您提出的给予新能源 企业低息专项贷款的建议,人民银行提出,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2013年7月人民银行全面放开了人民币贷款利率管制,2015年10月又放开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目前,我国利率管制已放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收益覆盖成本的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因此,不宜对特定产业、特定主题采取低息贷款的优惠利率政策。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新能源 产业发展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新能源 产业和消费发展。

银保监会将支持以新能源 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作为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着力点,持续强化监管引领,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对新能源 产业的发展支持力度,有序培育 消费金融市场。一是加强疫情应对政策支持、加大行业纾困救助力度。2020年2月,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开辟业务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影响。二是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实体经济质效。2020年1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目标客群,找准切入产业和客户, 参与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对产品有市场、技术有竞争力、经营管理良好的行业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专项制度办法和信贷计划,稳步推进产品体系建设,创新考核激励机制,扩大对制造业和先进产能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新能源 产业发展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新能源 产业技术攻关、品牌培育、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推广提供金融服务保障。

财政部制定系列财税政策,大力支持新能源 发展。一是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将2020年底到期的新能源 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的决定,2020年4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我部发布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 免征车辆购置税。此项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促进 消费,支持新能源 产业发展。二是按照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小 税目下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 三个子目,根据“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原则,在生产(进口)环节将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依据气缸容量划分为7档,分别适用1%至40%税率;中轻型商用客车在生产(进口)环节税率为5%;对于超豪华小 ,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照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的规定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按10%加征消费税。大部分新能源 是纯电动 等非燃油 ,根据现行消费税制度,此类 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小部分新能源 ,如混合动力 ,在使用燃油动力时会有排放,对环境也有一定影响,应按照其排量确定消费税税率档次,与相同排量的燃油车适用统一的消费税政策。三是2018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同时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普遍偏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由于收入低于扣除标准而不再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设立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属于一次全新的探索和尝试。按照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的原则,现阶段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支出项目。 是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出现的消费需求,但不是现阶段的民生基本消费需求。如果仅针对新能源 行业或新能源 消费行为出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会对 行业中的非新能源 厂商、其他行业和收入水平低的其他居民,造成税负不公平问题。

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等11部门于2020年4月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 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完善新能源 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用好 消费金融等5项措施,进一步稳定和扩大 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促进我国 产业特别是新能源 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七、关于给予新能源 企业专项研发资金支持,助力技术升级的建议

科技部高度重视新能源 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十五”到“十三五”期间,先后启动多个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建立了以混合动力 、纯电动 、燃料电池 为“三纵”和以电池、电机、电控为“三横”的“三纵三横”研发布局,确立了“纯电驱动”技术转型战略,持续推动我国新能源 科技创新。“十三五”期间,科技部启动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 重点专项,从基础科学到共性关键技术、系统集成、示范应用构建了一体化、全链条研发体系,专项实施近5年来,集群创新、系统创新的效果明显显现,从基础研究、关键零部件到整车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创新成果,有力支撑了新能源 产业快速发展。其中,针对智能化、网联化研发方面,启动了“智能电动 的感知、决策与控制关键基础问题研究”“自动驾驶电动 环境感知技术研究”等8个项目,累计投入国拨经费2.4亿元,在环境感知传感器与感知融合算法技术、驾驶辅助ADAS系统研发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部分成果已投入应用。下一步,科技部将结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和“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转型凝炼等工作,统筹考虑新能源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加强研发投入,推动我国 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我部高度重视新能源 创新发展,先后批准建设动力电池创新中心和智能网联 创新中心,依托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企业技术研发、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编制《新能源 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要深化“三纵三横”研发布局、加快建设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提升行业公共服务能力,实施新能源 核心技术攻关工程。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依托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智能网联 数据交互、标准及测试验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利用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新能源 和智能网联 关键零部件、 芯片、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研发创新。

2017年,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发布《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了加强先进动力电池研发与产业化等重点发展方向,引导创新资源向制造业领域汇聚,以重点突破带动产业整体竞争力提升。积极运用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等资金渠道,扶持创新发展的骨干企业和产业联盟,推进动力电池、电机、装备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聚集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继续运用各种政策资源,进一步增强新能源 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财政部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新能源 相关科研工作。一是配合科技部等通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活动进行支持,如支持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 ”等重点专项,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等可按程序申报相关项目并开展研发工作。二是支持科技部建设国家新能源 技术创新中心,积极引导和鼓励产业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方参与共建,促进新能源 在智能化、网联化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做好对新能源 领域相关科研工作的支持。

感谢您对 工业的关注,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1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891号建议的答复

周文对等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叉车油改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叉车是物料装卸和搬运不可或缺的设备,广泛应用于港口、车站、机场、仓库、货场、工厂车间和配送中心等场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低能耗、无污染的电动叉车等新能源工业车辆已成为产业发展的趋势,我部非常赞同代表们提出的促进电动叉车产业有序发展的建议。

2009年我国成为叉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近年来,我国叉车市场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我部高度重视电动叉车产业发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推动行业加强平台建设和技术创新,推进动力电池技术攻关和电动叉车推广应用。

一是推动行业技术平台建设。2016年5月,我部批复组建第一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促进行业技术、装备、人才、资金等各类资源协同,推动打通动力电池前沿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的链条,提升我国动力电池产业竞争力。通过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支持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研究院等牵头搭建锂离子动力电池工艺装备技术基础服务平台,为行业提供锂离子动力电池、制造装备等方面的工艺和材料试验、验证、检测等服务。

二是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2016年4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将动力电池等纳入节能与新能源 “一揽子”突破行动,并通过专项基金等渠道,支持企业开展高能量密度电池等技术攻关。同时,我部会同财政部通过智能制造专项支持新型高能锂离子电池智能制造、高端锂离子电池材料智能生产车间、锂离子动力电池智能工厂等项目,推动江苏富朗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提升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

三是促进电动叉车推广应用。我部正在组织编制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通过区域带动、综合施策、循序渐进推进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网约、物流配送、环卫、邮政、机场等领域车辆提高电动化水平。同时,支持地方政府推动电动叉车推广应用。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禁止在划定的低排放区域内使用高排放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在《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18-2020年)》中,明确规定了对新注册登记的电动叉车,按照电池容量给予补贴等条款。

四是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一方面,为促进锂离子电池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指导、规范和引领作用,我部组织相关单位、标准化机构等制定了《锂离子电池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另一方面,根据电动叉车产业发展需要,我部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制修订《无人驾驶工业车辆》《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蓄电池前移式叉车》等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电动叉车的设计和使用要求等。

在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及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国内电动叉车占比已由2009年的不足20%提高至目前的40%左右。下一步,我部将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源,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持续提升国产电动叉车技术水平和质量可靠性,促进电动叉车推广应用;鼓励优势地区依托资源禀赋,引导电动叉车产业链上下游聚集化发展,打造区域品牌;积极组织行业协会搭建动力电池与叉车行业交流合作平台,推动电动叉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你们对电动叉车产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9月21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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