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或OFO等“共享单车”到底会对押金打那些算盘?洞见

百度百家 / 李俊慧 / 2017-02-09 16:01
打破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后,不仅可以建立一种全新的融资借贷模式,更重要是,在该模式下,只要“注册用户”数保持增...

“押金可退≠押金自动退”和“一份押金对应一个注册用户而非一辆车”。

这既是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当前所谓“共享单车”,实为“租赁单车”服务存在的较大问题或隐患;同时,也是它们的重要创新所在。

打破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后,不仅可以建立一种全新的融资借贷模式,更重要是,在该模式下,只要“注册用户”数保持增长趋势,那么,以押金名义所带来的集资效应或资金占用规模也会大幅增长。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所谓“共享单车”实为“租赁单车”的网络单车平台,就是简单的以“押金”为核心的全新融资商业模式呢?

显然并非如此简单。

网络单车用户规模到底能做到多大?说13亿一定夸张,但过亿并不难

从服务本质来看,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所谓“共享单车”实为“租赁单车”,本身也是出行服务,但更适合短途出行使用。

因此,从出行服务对应或替代关系来看,一方面,摩拜单车或ofo单车对之前各城市的“公共自行车”业务有一定的替代或竞争效应;另一方面,因为短途出行特点,又对部分公交出行能起到分流效应。

但是,如果仅以各城市的“公共自行车”用户规模,来估算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租赁单车”的用户增长上限是不科学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预约专车”用户规模为1.68亿,比2016年上半年增加4616万,增长率为37.9%。

显然,考虑到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租赁单车”的使用价格很低,所能覆盖的人群可以更广,因此,短期来看,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租赁单车”的用户规模突破“网络预约专车”用户规模,应该是可以实现的,并且增速及增幅一定会高于“网络预约专车”。

恰是因为这样的对比和参照,不论是摩拜单车,抑或是ofo单车,一方面,不断加大进入城市的范围或数量;另一方面,在已进入的城市则加大单车数量投放。

其目的是为了让更多人可以“随时”看到有人在“骑单车”,“随处”可找到“可骑”的单车,进而引导或吸引用户注册账户体验或使用单车。

因此,现阶段看似疯狂的单车竞争,其目的都是为了“圈用户”。

如果注册用户过亿,仅押金一项就可突破百亿资产

参照传统景区自行车租赁或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名为“共享单车”实为“租赁单车”的单车平台,也采取用了“押金+使用费”模式。

其中,摩拜单车的押金标准为299元,ofo单车的押金标准为99元,如果两家的注册用户规模可以达到1亿,那么,仅押金一项,摩拜单车就能占有299亿元资金,而ofo单车也能占有99亿元资金。

如果按照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这种盲目增加车辆投放的做法,是存在巨大经营风险的,但是,因为当前的押金模式为“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只需适当增加车辆投放或特定区域增加投放,就能带来更多注册用户。

从法律层面讲,仅押金合同或规则而言,缴纳押金一方与收取押金一方,在主租赁合同结束后,其实与“无偿借款”或“无息借款”有一定相似之处,用户与平台之间就是一个简单的借款方与还款方关系。

从这个维度来看,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名为“共享单车”实为“租赁单车”所创新的押金模式,确实使“押金”具有一定的募集资金或无息融资的方式。

按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单说,当用户缴纳押金后,在用户拿到返还的押金之前,摩拜单车等占用押金期间,押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其他孳息收入(比如购买理财产品或炒股等)都归属于摩拜单车等平台。

押金模式只是“共享单车”具有金融功能的起点,远非终点或终极模式

如果单车平台只是做一个“押金模式”,就忽视了互联网创新的潜能。

从用车定价来看,摩拜单车为半小时0.5元,ofo单车1元/小时。如果仅以使用费估算,即使用户做到1个亿,每人每天使用2次,也才2亿元的营收。

如果按照上述高强度的使用方式,单车的硬件损耗人很多,再加上其他管理费用,这可能是亏本或微利的商业模式。

更重要的是,由于其短途特点,及对标公交和传统“公共自行车”,其定价上浮空间有限,如果高于公交出行成本,可能会使很多人放弃“单车”出行。

因此,按使用频次收费,只是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单车平台的流动资金来源而已。

以摩拜单车为例,以用户使用频次,摩拜单车平台正在建立用户信用积分制度。简单说,在押金模式基础上,摩拜单车正在尝试对用户进行分类。分类标准可以是按信用,也可以是按预存费用。

一方面,“押金池”资金虽然可能做到很大,但这并不属于平台收入;另一方面, 如果把押金池的资金或用户押金,转换为收入,才是平台重点考量的关键所在。

因此,虽然租车可以没有“押金”,但是,有了“押金”之后能很好的实现用户分层管理,逐渐形成押金与预存费用转换的模式,包括:

1)预存费用越多,所需缴纳的押金越少。

2)预存费用较大且不退的用户,可以免于缴纳押金。

当然,这只是押金转换收入的模式,此外,不论是道路规划的问题,还是使用习惯的偏好,自行车出行的安全风险确实高于步行,因此,单车平台就可以成为特定保险险种的销售平台或入口。

此外,基于用户骑行数据的积累,筛选出重度用户,对接用户与高端自行车品牌,此外,此部分用户购置自行车,也允许加入到单车平台,那么, 这个时候的单车平台就具有了“共享经济”特征。

因此,从商业模式来看,摩拜单车或ofo单车等名为“共享单车”实为“租赁单车”的平台,确实与传统“公共自行车”有较大的区别和想象空间。

更重要的是,自行车租赁并无许可准入门槛限制,只要平台注册用户数足够大,就有机会成为一个全新的入口级平台。

而这应该也才是摩拜单车或ofo单车,不断加大单车投放量和广告宣传的关键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来源:百度百家    作者:李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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