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驯服现金贷新金融
在我国金融业的版图中,现金贷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应该从整体上把握这个新事物,追根溯源地考察金融历史的演变和脉络,在放任自流和全盘否定的监管模式之外,寻找到第三条道路,即运用技术驱动型的监管科技,把现金贷关进笼子,使其更好地服务于金融消费者和实体经济。
在我国金融业的版图中,现金贷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应该从整体上把握这个新事物,追根溯源地考察金融历史的演变和脉络,在放任自流和全盘否定的监管模式之外,寻找到第三条道路,即运用技术驱动型的监管科技,把现金贷关进笼子,使其更好地服务于金融消费者和实体经济。
填补金融市场空白
现金贷的雏形可以追溯到我国晚清民国时期的“印子钱”,和一般的借贷相比,印子钱主要针对城镇中下层贫困人口或者流民,它放贷额度极小,一次贷款(快速审批秒下款)一般不超过 50 元钱,放贷期限短,一般是一到两个月,还款方式则是一次借款,逐日清偿。借款人每日还款时,要到放款人为其专门设立的折子上打一个印子,这也是印子钱名称的来历。
而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兴起的“发薪日贷款”中,也可以看到现金贷的身影。发薪日贷款起源于折价购买延期兑付的个人支票。比如客户开出一张支票给放款人,后者同意持有支票一段时间(通常不到两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相当于放款人折价购买了客户的支票。“发薪日贷款”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世界现象,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有繁荣的发展。
反观我国,如果说2004年问世的支付宝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网络担保问题,网络小贷则解决了互联网的跨区域放贷,解决了阿里对于淘宝体系的小额放贷问题,这两个金融市场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崛起的重要基础,有其发展的现实意义,也满足了市场的部分特定需求。
那么,为什么现阶段中国会出现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和现金贷的爆发式增长?因为从本质上说,中国并不是一个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现金贷这一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融合发展的代表性产物,是作为当前金融市场的补充发展起来的。
我国目前正处在从储蓄型社会向消费型社会转变的阶段,需要刺激内需,拉动我国经济发展,但由于中国存在海量次级信用人群,在现有的商业银行体系内无法解决资金的短期融通问题,现金贷刚好填补了这一空白,帮助这些用户建立起自己的第一个信用账户,让他们所有的消费行为和数据,不断被纳入到平台的评估体系,使他们的信用持续获得成长,从而帮助他们享受更加普惠、便捷的金融服务,压缩了非法借贷的空间,并助力金融科技创新,服务中国经济转型。
但是,随着规模的扩大,现金贷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由于缺少准入机制,导致市场上大量低资质的互联网现金贷平台涌现,平台主体良莠不齐;客户审查标准缺失,对借款人“多头借贷”行为难以有效识别,诱导客户续贷、短贷长用等导致的信用风险;信息存在被盗取和泄露的风险以及技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被无偿获得、不法使用等问题;暴力催收,等等。出于防患未然的考虑,监管侧果断采取了监管措施。
走向善治的监管理念
监管不是单向的过程,它同样需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是在政府、市场和公民的共同参与下,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
现金贷的监管,也涉及“为什么人”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纵向割据的行业监管阶段,还未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进行过界定,也未根据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交易关系调整金融监管的范畴和方式,并构建起以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功能确保为核心目标的金融监管。
现金贷的监管,同样需要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首要目标。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不但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具有一定的异质性,导致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获取和应用上处于弱势,也容易使金融机构利用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局限性,诱使他们做出偏离理性甚至错误的投资决策,这一点,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突出。
监管的目标之二,是促进互联网金融核心功能的实现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智慧在民间”,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互联网金融过去几年的野蛮增长充分证明了两点:一是离开了监管,互联网金融难以实现良性发展;二是适度宽松的监管环境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因而,监管的方向应当是框架性的监管,守住核心的风险点,在此基础上保护好市场创新。
而监管的终极目标,则是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将按照十九大报告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完善法律法规框架,创新监管方法,实施穿透式监管,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体系、审慎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体系,引导其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并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
基于这三大目标,新形势下的现金贷监管,应该秉承如下理念:
首先是柔性监管。柔性监管包含了良好的“治理即善治”的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柔性监管通过个人、组织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以及更加广泛的舆论约束和利益机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因此,柔性监管明显区别于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主要以国家强制为后盾的监管机制。
其次是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是指在监管的过程中打破“身份”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辨别业务本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是针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新业态进行监管的重要模式。
最后是功能性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功能性监管的含义是按照金融业务进行监管,只要从事同一金融业务的机构都要按照相同的监管标准进行监管,监管当局监管的是具体业务。而对于机构监管而言,则是对一家机构从生到死全面的审慎监管,包括全程关注其风险状况及风险处置能力等。
对于现金贷平台,单纯的机构监管会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如果实行完全的功能监管,则意味着大量的现金贷平台丧失竞争优势,甚至走向绝境。
用监管科技把现金贷关进笼子
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提到要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类资源协同发展,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 融合。对于这些科技创新,自然需要一些创新的监管方式。所以十九大报告也提到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
我们认为这种提法包含的思想应该是鼓励创新,尤其是要监管方式创新,强调技术驱动性监管。通过技术驱动监管,防止多头借贷、恶性借贷问题,建立反欺诈的体系。基于此,建议对现金贷的金融监管多采取行为监管和技术治理,即监管科技(RegTech)的方式实现有效监管。
信息工具的运用首当其冲。只有运用好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判断,才能有效规制目前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与风险。以信息工具为核心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可以适用到整体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与治理的过程中。
人工智能审核放款优势明显。目前,人工智能在现金贷领域已经开始应用,与传统人工审核相比,人工智能有着多方面的优势:机器更适合处理海量数据,更适合通过样本快速学习,并且不会受到个人经验、体力及道德的限制,同时为用户提供全年无休的7×24 的服务。例如,京东金融风控体系利用 学习、图计算、生物探针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无人工审核授信和放款,坏账率和资损水平低于行业平均值50%以上。用钱宝通过近百次的模型进化,其机器模型的审批通过率是同业水平的两倍,且逾期率低于同业水平40%。
采用智能风控,能够重点解决反欺诈和多头借贷行为的识别。其一,反欺诈是现金贷等小额贷款风控的首要课题。目前,线上贷款的欺诈行为有中介代办、团伙作案、机器行为、账户盗用、身份冒用和串联交易等。针对这些欺诈行为,常用的反欺诈规则包括勾稽比对、交叉检验、强特征筛选、风险关系以及用户行为数据分析。其二,多头借贷行为的识别,一方面要靠一些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平台相互合作,实现贷款申请数据的共享,以及第三方征信机构将留存的大量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过查询异常检测算法的过滤以后形成可靠的多头借贷数据库;另一方面结合贷款申请间隔是否小于贷款期限,判断是否有借新还旧等恶性多头借贷行为的风险。
大数据征信可与传统征信体系结合。我国目前的征信系统数据,主要从各金融机构及公共机构得来。近年,大数据征信的概念兴起。但仅靠大数据征信有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同时也需要传统征信系统的开放,如央行和芝麻信用的征信数据库,从而建立统一的征信平台。征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互联网征信体系仍不完善,若要推动互联网金融及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对征信体系进行创新发展。
【来源:英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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