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广告监管再升级 多个误导性措辞被禁用新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近日下发了“关于组织行业性自律组织会员单位签署《广东省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的通知”,指出要有效治理金融产品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建立金融广告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相关机构的营销宣传行为。广东省金融监管部门也联手在广州举办“3.15广东金融广告治理宣传活动”,在启动仪式上,广东省七家主要金融行业协会代表各自会员签署了“自律公约”。
作为国内首份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相关的自律公约,广东省此次下发的《自律公约》可圈可点,不仅对最新互联网金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全面的汇总与进一步明确指引,还提出了一些新的金融广告宣传管理措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虽然这份自律公约只约束广东省各金融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但是它结合了现行广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汇集了行业内专家智慧,提出了新的监管措施,兼具科学性与指导性,很有可能被监管机构纳入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值得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重点关注与学习。以下是笔者对“自律公约”重点内容进行解读,供企业参考。
一、全面汇总违规情形负面清单
广东省“自律公约”全面汇总了《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多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广告标语极限用词的使用、数据文摘等的引证、投资收益回报的宣传问题、风险责任的提示问题。重点条款如下。
第三条:不得使用类似“最”、“顶”、“一”、“级/极”、“首/家/国”等最高级用语,或者与品牌有关、与虚假有关、与权威有关、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涉嫌诱导消费者的用语(对应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条: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对应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条:不得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第六条:金融业务广告和宣传内容中引用的相关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并表明出处。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对应广告法第十一条)
第七条: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借以宣传、增信,推销金融产品及服务(对应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第八条: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投资行为的措辞(对应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第九条:各企业、机构宣传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应当与机构自身牌照和经营范围相符合,不得违规发布超过其经营或业务许可范围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对应广告法第十一条)
第十条:不得宣传提供规避住房信贷政策等国家调控政策、放大金融杠杆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应广告法第九条、《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对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二十一条)
笔者认为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八条所罗列的词汇。“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这类过去仅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被明确禁止违规使用的措辞,首次被扩大到适用所有的金融产品广告宣传用语,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上海、广东、厦门、江西等地的整改指引都对P2P广告宣传词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要求企业不得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风险较低”等误导性词语,深圳还特别强调了广告宣传中不得含有“理财、预期收益率”等具有理财产品特征的信息。该条规定符合目前金融产品监管趋势,不排除之后监管部门将此条规定纳入“规范性法律法规”。
二、提广告监管七项新规
除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广东省自律公约还有许多创新之处值得关注,笔者重点整理出了七项监管新规: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宣传应设置“投诉”意见按钮,方便金融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经许可从事校园贷业务的企业应制定贷款门槛清单,严格审查学生贷款的用途,并将贷款门槛清单报企业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发布的校园贷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明确规定禁止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借款,明示所收资费及收费方式和金额,包括手续费、咨询费、服务费、违约金和罚息等所有费用,收费必须限定在法律、法规许可以及合理的范畴。并提示有关风险,包括逾期的法律后果、催债的方式、逾期借款人可能遭遇的信用风险等
第十二条:各企业、机构发布金融广告或者开展产品、服务宣传前应经本机构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发布平台在发布金融广告、宣传文稿之前也应对发布的金融广告、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合规性、适当性审查
第十三条:各企业、机构不得故意规避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的自律规定,利用员工个人或者外聘人员名义、业务外包等方式,进行违规金融业务广告、宣传、推介、劝诱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的金融广告宣传活动因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向联合会或协会报告。联合会和协会有权将违法广告、宣传及相关信息报送广东金融广告治理办公室等监管部门,并会商对发布违法金融广告宣传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及进行风险提示。各会员单位支持联合会/协会成立金融广告宣传自律审查制度和机构,并在该机构成立后,将拟发布的广告、宣传文本报该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各会员单位积极履行互相监督责任,对发现其他企业、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行为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联合会/协会举报
第十六条:金融服务业机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或者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工作,不能以产品或服务宣传代替消费者教育工作
其中,公约第十一条尤为重要,不仅规定了银行存管不得用作营销宣传,还对校园贷的备案、宣传、资费等内容进行了全流程的细致规定。企业不仅需要取得经营校园贷的相应许可,还需制定贷款门槛清单并报企业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发布校园贷广告也需在显著位置明确规定禁止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借款,明示所收资费及收费方式和金额,并提示有关风险。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否则将涉嫌违规。
公约第十二条则首次明确规定了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机构以及发布广告的平台方在发布金融广告、宣传文稿前的预审流程。企业机构应将广告、宣传等交由本机构法律合规部门审查通过,平台方也应对发布的金融广告、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合规性、适当性审查。一旦发现含有禁止性内容的广告、宣传文稿,应立即停止发布并规范留存有关档案资料,若出现违反规定发布此类广告、宣传的情况,企业需要对其引发的后果负责。
公约第十三条是防止各企业、机构故意规避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规定的条款,强调了不得利用员工个人或者外聘人员名义、业务外包等方式,进行违规金融业务广告、宣传、推介、劝诱。
公约第十四条说明了除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违规后果,联合会和协会有权将会员单位的违法广告、宣传及相关信息报送广东金融广告治理办公室等监管部门,并会商对发布违法金融广告宣传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及进行风险提示。除此以外,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等协会未来还将成立金融广告宣传自律审查制度和机构,在该机构成立后,相关会员单位还需将拟发布的广告、宣传文本报该机构备案。可见联合会和协会此类自律组织的作用将大大加强,这也有利于监管的进一步规范和落实。
最后,除了以上表格中所列的八项新规定外,公约第五、七、八、九、十条均使用了“各企业、机构在其自设的网站、APP、微信(订阅号及服务号)、微博和第三方平台”的说法,这也是对广告宣传平台范围扩大化的首次明确强调,同样值得留意。
面对金融广告监管升级,企业在广告宣传吸引用户的同时应规范用语避免踩雷。广东省的做法值得学习,政府在加强监管合作的同时,应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来源:谭鸿】
1. 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 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 ",不尊重原创的行为 或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 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