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一纸公文斩断明星股市圈钱路证券
在影视圈曾流传着这样一条潜规则:炒资本比拍电影容易赚钱得多。在风起云涌的A股市场,经常能看到明星将空壳公司高价卖出,换来一波波明星股东,泡沫也随之而来。监管层终于坐不住了,今年影视公司重组屡被问询,深交所7月15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一剑封喉影视类上市公司以往迷惑股民的三大“游戏规则”。
影视公司的高票房再也迷惑不了股民了
股民在投资影视公司的时候,通常会关注该公司影视作品的票房收入,并将其作为是否购入股票的重要衡量标尺。
然而,电影的高票房并不一定会对上市公司业绩带来直接提升,这两个部分是有差异的。通常,电影票房收入中有8%是税费,剩余收入中有57%的份额归属院线,再扣除3%-7%的份额给发行方,剩下的才是投资制片方的收入。如果公司披露的公告中没有明确票房收入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具体影响,投资者很可能会被高票房所迷惑,进而买入该公司股票。
考虑到这种情况,《指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参与制作或发行的电影上映后,当累计票房收入首次超过公司营业收入的 50%时,应当披露电影的上映期间、累计票房收入及统计区间,并披露截至公告前一日来源于该电影的营业收入区间,区间范围在30%以内。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就票房收入与公司实际可确认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提示风险。”
就此,股民可以对影视公司的实际营利做个预估或测算,而不会被影视公司的高票房所迷惑。
明星公司被高溢价收购的美梦要醒醒了
最近,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明星公司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明星证券化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如今年3月,暴风科技宣布收购吴奇隆和刘诗诗担任股东的稻草熊影业的60%股权,交易金额为10.8亿元;4月,唐德影视以超过7亿估值收购范冰冰的爱美神公司51%的股权,等等。
高溢价收购明星公司需要上市公司付出巨额资金,难免带来财务状况的恶化,增加了经营风险,一定程度上也给股民收益带来潜在风险。
鉴于这种情况,《指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涉及收购演职人员及其关联方公司股权的,除披露标的公司估值基础、业绩承诺和补偿方式、商誉或无形资产的确认及减值摊销情况外,还应当披露演职人员及其关联方出资作价的依据、与其他投资者作价是否存在差异、演职人员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前述第一款(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项目安排、授权事项、排他性条款等)的合作安排。”
如此,明星成立公司等待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的时候,至少会在心里掂量一下自己的公司到底值不值这个价、这么高的溢价会不会遭到监管部门和股民的反对、会不会给自己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影视公司的年度新片进展要定期披露了
通常,各大影视公司在年初都会公布新片片单,但往往拍摄计划和上映日期会推迟。如华谊兄弟2015年公布了包括《老炮儿》、《失孤》等20部影片,其中《摇滚藏獒》、《老炮儿》等9部影片已上映,《封神传奇》和《旧社会》推迟至2016年7月29日和12月23日,《极速追杀》甚至被推迟至2017年,此外,《狄仁杰3》等7部电影仍未确定档期。
电影拍摄和上映日期的延迟会让影视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乃至股价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股民无法对公司未来的收入进行合理的预期,这就增大了投资风险。
对此,《指引》也作出了明确规范:“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分析公司竞争能力时,应当详细披露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演员)的变动情况,以及前述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时,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实际进展情况和许可资质的取得情况,如与计划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来经营计划时,详细披露下一季度公司新增和取消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拍摄计划,包括开拍时间(如确定)、预计发行或者上映档期(如确定)、合作方及合作方式(如确定)、拍摄或者制作进度、主要演职人员(如签约)。”
换句话说,上市影视公司需要定时向投资者“汇报”拍摄计划、拍摄进程等详情,如此,投资者就可以更加详尽地了解影视作品的制作进程,有利于投资决策。
来源: 华尔街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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